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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平诈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诉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胡平,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68********,汉族,初识字,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号。被告人胡平曾因犯诈骗罪,于1993年7月22日被淮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18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24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0元,2016年9月刑满释放。被告人胡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25日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宁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7月份,被告人胡平通过微信认识扬中市居民吴某某后,其谎称系扬中市**地产项目部经理,并系扬中市**承建商,骗取吴某某信任,为吴某某及其家人购买**小区住房。2017年底,被告人胡平以交定订金、购房款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吴某某及其家人计35万元,并出具了伪造的收据,后又以需要更换正规发票为由将伪造的收据收回。被告人胡平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归还债务等,并于将吴某某微信拉黑。                                                              

2.2018年3月份,被告人胡平谎称系扬中市**农贸市场开发商能够以内部价格出售房源,骗取陈某甲信任,后于2018年3月28日以交购房订金为名,骗取陈某甲10万元。后又欲以低价购房为由骗取陈某乙10万元,因被识破而未遂。2018年9月2日被告人胡平将陈某甲拉黑。

3.2018年9月份,被告人胡平通过微信添加仝某某,谎称系扬中市开发商、人大代表,为仝某某在睢宁县**购房为由,骗取仝某某信任。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胡平以支付购房订金为由,骗取仝某某代刘某某转交的10万元,并提供了伪造的收据后消失。刘某某将收据交给**售楼部人员比对发现收据系伪造,遂报案。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胡平被宿迁市公安局抓获,于当日移交睢宁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姚某某、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胡平供述及辩解;

5.睢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平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心

2019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平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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