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8〕1110号
被告人胡年应,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镇**村**排。被告人胡年应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6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年应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8年10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11月1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年应谈男女朋友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胡年应谎造工地要用钱,工地工人摔伤要赔偿,工地上要个人所得税开票、去金坛拉树苗等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457930元,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一空。案发前,被告人胡年应向徐某某还款人民币7200元。
2.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年应以谈男女朋友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吴某某将建设银行信用卡交给其使用,后被告人胡年应以工地上要买材料为由,使用吴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消费10300.5元,至今未偿还信用卡欠款。
综上,被告人胡年应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6103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康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年应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证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年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晶晶
2018年11月30日
附:
1. 被告人胡年应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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