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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庆云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胡庆云,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和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月28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庆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5日,被害人桑某某经证人蔡某某介绍,通过微信欲向被告人胡庆云购买10万个医用口罩。被告人胡庆云谎称有口罩,并以支付定金、货款为由共让被害人桑某某转账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胡庆云收到钱后并未联系他人购买口罩,而是将大部分钱款充值到快手平台用于打赏主播及日常开销。2020年2月17日,在被害人桑某某的一直催讨下,被告人胡庆云通过证人蔡某某退还了人民币20000元给被害人桑某某。

2.同年2月26日,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欲向被告人胡庆云购买40000个医用口罩。被告人胡庆云谎称有口罩,并以支付定金为由让被害人吴某某转账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胡庆云收到钱后并未联系他人购买口罩,而是将大部分钱款充值到快手平台用于打赏主播及日常开销。

3.同年2月26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欲向被告人胡庆云购买3000个口罩。被告人胡庆云谎称有口罩,并以支付货款为由让被害人陈某某转账人民币7800元。被告人胡庆云收到钱后并未联系他人购买口罩,而是将大部分钱款充值到快手平台用于打赏主播及日常开销。

4.同年3月7日,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微信欲向被告人胡庆云购买3200个口罩。被告人胡庆云谎称有口罩,并以支付货款为由让被害人赵某某转账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胡庆云收到钱后并未联系他人购买口罩,而是将大部分钱款充值到快手平台用于打赏主播及日常开销。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胡庆云在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胡庆云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庆云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桑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庆云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庆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庆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振武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庆云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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