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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庆杨盗窃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290号 

被告人胡庆杨,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5********,汉族,小学肄业,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2016年12月27日因盗窃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7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16日因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4月8日因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8月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庆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庆杨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胡庆杨来到三门县海游街道滨海大道18号保罗大酒店,趁前台工作人员睡着之际,将被害人梅某某放在吧台的一部银白色华为手机偷走(已被行政处罚)。

2.2020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胡庆杨来到三门县海游街道上洋路25号轩悦大酒店,趁前台工作人员睡着之际,将被害人彭某某放在吧台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偷走,并将19日凌晨在保罗大酒店窃得的银白色华为手机遗弃在此处(已被行政处罚)。

3.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胡庆杨来到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大创青年酒店,趁前台工作人员马某某睡着之际,将宾馆收银台内的4735元现金偷走,并将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剩余2634元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胡庆杨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三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二部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50元。现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依法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认罪认罚材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梅某某、彭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庆杨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告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庆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庆杨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庆杨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炳亮

检察官助理:金银珠

2020年9月23

附:

1被告人胡庆杨现被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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