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胡建,绰号“二娃”,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房**组**号,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村。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6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代文,绰号“代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乡**村**组**号,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楼**号。因吸毒于2011年5月2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吸毒于2013年8月9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15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康复三年;2018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帅,绰号“丑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路**楼**幢**室,暂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吴建荣,绰号“阿荣”,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镇**村**组**号,现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室。因吸毒于2016年9月20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欺骗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吴快生,绰号“阿生”,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月20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峰,绰号“小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吸毒于2017年5月21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拦截机动车于2017年9月30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欺骗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组。因非法拦截机动车于2017年9月30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秦溱,绰号“阿贵”,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8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村**号楼**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9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9月1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拦截机动车于2017年9月30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小伟,绰号“小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街组**号,暂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楼。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鑫,绰号“三刀”,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暂住福州市闽侯县**镇**房。因吸毒于2014年6月23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11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20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9月2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17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雷兵文,绰号“小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朝阳乡**村**组,租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街**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彭广泉,绰号“刀疤”,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通山县**镇**路**,暂住福建省长乐区**街道**村**房。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罗登,绰号“阿登”,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长沙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2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9月1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9月30日因非法拦截机动车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0年5月1日)。2019年9月19日从福建省仓山监狱提解回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1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小刚”,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租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公寓**号楼**室。因赌博于2017年7月7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租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公寓**号楼**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曾华兵,绰号“阿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7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21年7月31日)。2019年11月5日从福建省福清监狱提解回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傻哥”,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5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8年12月16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程小周,绰号“鸿飞”,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楼村**楼**号,现租住福州市长乐区**座**室。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7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谢天航,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座**,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天祥,绰号“哑巴”,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花园**座**室。因赌博于2013年6月15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企业生产秩序于2013年9月9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贰佰元;因吸毒于2016年8月21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3日因吸毒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伍佰元、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冯经琼,绰号“红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租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西里**号**楼**房。因赌博于2015年7月21日被福建省霞浦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州市长乐区**村**号,租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号。因吸毒于2017年4月21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希坡,绰号“依坡”,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村**街**号,租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花园**座**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5月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蔡磊,曾用名蔡江涛,绰号“十三”,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大邑县**乡**村**组,租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公寓**号**室。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23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毒于2016年3月25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7月3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5月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7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建、杨代文、李帅、吴建荣、吴快生、王峰、陈龙、秦溱、王小伟、杨鑫、雷兵文、彭广泉、罗登、周某甲、赵某甲、曾华兵、李某甲、程小周、谢天航、陈天祥、冯经琼、杨某甲、陈希坡、蔡磊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3年7月至2017年3月间,胡建开始在长乐市**街道**村一带为非作歹,先后实施打砸“**川菜馆”、任意殴打“**面馆”的店主、参与在**村河边的聚众斗殴等,在长乐市**街道**村一带慢慢积累了一些的社会恶名。2017年5月初至2017年10月间,谢天航所管理的长乐**公司为驱逐无证运营的私人车辆退出**至**一带客运线路的运营,谢天航与胡建商量后,分别纠集了杨代文、罗登、吴建荣、王峰、陈龙、秦溱、陈天祥等人,先后二十余次在长乐**至**客运线路上实施拦截、恐吓、任意损毁车辆等行为,以逼迫无证运营车辆退出该线路运营。期间,胡建等人还参与任意打砸长乐**酒吧、受人指使纠集人员到**村随意殴打张某甲张某乙、纠集人员到**村码头准备帮助李某甲与村民斗殴、任意打砸“**串串香”、非法拘禁常某某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长乐**一带逐渐树立起了恶名,形成有一定势力的恶势力团伙。2017年11月间,胡建离开长乐,跟随谢天航前往**从事废铁收购生意。2018年4月间,胡建又从**回到长乐,在长乐区**街道**村一带重新聚集了吴建荣、罗登、李帅、吴快生、王峰、陈龙等人,以**冻品店作为活动场所,形成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为渗透**一带赌场,安排手下人员到赌场看场赚钱,2018年4月底至5月间,胡建带领李帅、吴建荣、吴快生、王峰、陈龙、曾华兵、罗登等人,凭借自身恶名和人多势众,先后打砸**、**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经营的麻将馆,后又敲诈勒索李某乙、李某丙共4万元人民币。胡建将敲诈所得钱款交给吴快生统一保管,用于其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使用。打砸麻将馆和敲诈勒索的得逞,使胡建恶名远扬,奠定了以胡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江湖地位。此后,杨代文、彭广泉、杨鑫、雷兵文、秦溱、王小伟、周某甲、赵某甲、李某甲、程小周等人也相继加入该组织。
胡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老乡串老乡的形式,聚拢了众多成员,该组织成员间相互抱团,彼此融合,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内部层级分明,胡建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活动起着指挥、协调、管理的作用。杨代文、李帅、吴建荣、吴快生、王峰、陈龙分别积极参与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扩大势力、非法敛财等发挥重大作用,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秦溱、王小伟、杨鑫、雷兵文、彭广泉、罗登、赵某甲、曾华兵、周某甲主动接受胡建的领导和管理,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李某甲主动为该组织的领导者胡建保管枪支和弹药,程小周长期依附于该组织的骨干成员杨代文,并参与具有“欺压、残害百姓”的组织活动,是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为了加强对组织成员的控制,该组织私设**冻品店、**装饰店、**水果店、**饭店、**KTV等作为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作为胡建策划违法犯罪行为和发布任务的场所,并提供该组织成员用于日常休闲娱乐、集会、住宿,藏匿枪支、弹药、关公刀、棍棒等作案工具,为该组织实施暴力犯罪提供保障。该组织宣扬“小弟必须听大哥的话,对大哥忠心,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做事要认真,未经大哥同意,不得私下单干”等不成文的规定。在“2019.2.13”聚众斗殴中,胡建纠集十余人殴打郑某乙、陈某未等人,现场一片混乱,胡建立马站到沙发,做出停止的手势后,现场人员立马安静,听从胡建指示,其中一名小弟不听从命令被胡建摔一巴掌;2019年2月间,王小伟在**酒吧重金霸屏,屏幕上写着“二娃哥是我永远的老大,谁不服就干谁”;2019年5月间,吴建荣欲到**酒吧闹事,胡建指示须经其同意后才能实施;2019年7月14日晚,胡建等人合股开设的赌场被公安机关冲击,胡建得知消息后将负责看场的组织成员李帅、吴快生等人教训了一顿。上述事实充分显示了胡建在该组织成员中的领导地位和该组织的纪律性。为提升该组织内部成员的凝聚力和对外威慑力,该组织将聚敛的钱财主要用于组织成员聚会、吃喝玩乐,以及用来购买关公刀、棍棒等作案工具,增强了该组织进行暴力犯罪的能力。对表现好的成员,胡建安排他们在赌场看场望风赚钱,或以房子乔迁、结婚等名义非法聚敛钱财,充分笼络内部组织成员,以维护组织稳定并壮大组织势力。
胡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2018年5月间,胡建带领该组织成员敲诈勒索**、**麻将馆经营者,强行索取被害人4万元人民币;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间,胡建还先后介入长乐**KTV、**KTV、**KTV等多家娱乐场所空啤酒瓶回收业务,从中获利2万余元人民币;2019年初至7月间,胡建带领该组织成员李帅、吴快生、王峰与他人合股开设赌场,共抽头渔利60余万元,胡建从中非法获利12万余元,李帅、吴快生、王峰通过看场望风均分别获利数千元;杨代文在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间对**KTV实施敲诈勒索,索取了**KTV“保护费”8万元;2018年9月间,胡建在得知该组织的成员杨代文等人介入**KTV水果供应受阻的消息后,主动帮助杨代文,通过威胁的手段,强行取得了**KTV水果供应业务,强迫交易金额达5万余元;杨代文、彭广泉等人还强势介入长乐**KTV、**KTV、**KTV、**酒吧等多家娱乐场所的水果经营,金额达40余万元;该组织成员李帅、吴快生、王峰、赵某甲等人也凭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非法插手民间纠纷,通过摆场造势等方式,获取非法收益;2018年5、6月间,胡建、杨代文安排当时负案在逃的组织成员曾华兵以在老家买房子的名义在长乐**酒店大摆酒席,从中非法获利7万余元;因吴建荣刑满释放后无收入,2019年3月10日,经胡建安排,吴建荣以乔迁新居的名义在长乐**酒店摆酒席,非法获利2万余元;2019年5月13日,经杨代文等人安排,彭广泉利用结婚名义在长乐**酒店摆酒席,大肆收受礼金,从中获利8万余元。胡建等人通过违法犯罪及不正当手段敛财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发展和壮大组织势力。胡建带领组织成员用非法敛财所得的钱款用来吃喝玩乐,购买砍刀、棍棒等作案工具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协调赔偿因故意伤害他人引发的赔偿金等。
胡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积极吸收违法犯罪、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凭借人多势众,凡事以诉诸暴力相威胁,甘愿充当他人打手,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至案发为止,该组织的核心人物胡建及成员在组织确立前后涉及违法犯罪案件数十余起,并先后多次肆意实施殴打、拦截、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摆场造势示威、强行插手民间纠纷等。
胡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长乐区**街道**村、**村、**街道一带,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社会上形成了“**帮”的名号。为争霸一方,胡建带领组织成员先后在**KTV实施“2.13”、“6.29”聚众斗殴案件,分别与陈某未、郑某乙、李某丁等人发生斗殴,胡建、杨代文还分别向李某甲、邹某甲索要手枪、借用来福枪,准备与李某丁等人火拼。该组织的成员依仗恶名,强势介入地下赌场,肆意打砸威胁长乐**一带的KTV、酒吧等公共场所,采取暴力的方法威胁相关从业人员,对长乐城区的**KTV、**KTV、**KTV等多家娱乐场所的水果供应、空啤酒瓶回收业务等形成非法控制;该组织成员杨代文强收**KTV“保护费”,并以结婚名义大肆宴请长乐**娱乐场所老板,想从中收受礼金非法获利。胡建还扬言“这次哪个老板没来,我就打谁”;该组织成员还在长乐区**街道、**街道一带KTV娱乐服务场所、酒吧内摆场造势、强拿硬要、低价消费、肆意打砸,在该行业内形成恶名,致使该行业相关从业人员敢怒而不敢言;该组织成员凭借恶名和势力,甘愿为他人充当打手,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不断凸显黑恶影响力,在长乐**街道**街道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敲诈勒索罪
1、2018年2月间,被告人杨代文以“身边有很多小弟”威胁长乐区**街道**KTV老板郑某丙,强行向郑某丙索要每月5000元的看场保护费。郑某丙、周某乙因害怕如不给保护费杨代文会带人来KTV闹事,被迫同意每月向杨代文支付5000元保护费。从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2日间,被告人杨代文从**KTV郑某丙、周某乙处共计勒索人民币8万元。
2、2018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胡建、吴建荣、李帅、陈龙、王峰、吴快生、罗登等人经商量后,来到长乐区**街道**街李某乙等人经营的麻将馆,要求安排人员到该麻将馆看场但遭到拒绝,被告人胡建等人即对该麻将馆进行打砸,并扬言如不同意其派人看场将让场所无法经营。李某乙等人心生恐惧,被迫同意给胡建等人1万元人民币做了结。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胡建叫吴建荣、李帅、陈龙、王峰到李某乙处拿走1万元人民币,并将拿回来的钱款交由被告人吴快生统一保管,用于共同挥霍。
3、2018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建通过他人联系李某丙,提出要安排人员到李某丙经营的麻将馆看场,遭到李某丙的拒绝。被告人胡建、吴建荣、陈龙、李帅、王峰、吴快生、曾华兵等人经商量后,来到长乐区**街道**街李某丙经营的麻将馆内,持棍子等工具驱赶正在打牌的人员,并砸坏玻璃门。后李某丙等人心生恐惧,被迫同意给胡建3万元人民币做了结。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胡建、吴建荣、陈龙在长乐区**街道**酒店从李某丙的弟弟李某戊处拿走3万元人民币,并将拿回来的钱款交由被告人吴快生保管。上述钱款除部分被胡建、李帅、吴建荣分走外,剩余部分用于共同挥霍。
三、强迫交易罪
1、因被告人杨代文、程小周、彭广泉等人欲取代赵某乙在长乐区**街道**KTV的水果供应业务遭到**KTV管理人员周某乙的拒绝。2018年9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杨代文、胡建经商量后,在**KTV吧台边对赵某乙进行语言威胁,致使赵某乙心生害怕,被迫退出**KTV的水果供应。随后,被告人杨代文、程小周、彭广泉等人取代赵某乙向**KTV供应水果。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杨代文、程小周等人共向**KTV销售各类水果金额共计55692元人民币(其中彭广泉于2019年5月14日退股,涉及金额为49198元人民币)。
2、因长乐市**公司与长乐市**公司在经营**至**客运线路中存在竞争关系,为了争夺客源,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天祥等人在长乐市**车站内分别拦截**公司的闽******、闽******、闽******等客车,并对司机谭某某、陈某申、李某己等人进行语言威胁,不让上述司机在**客运站载运前往**一带的乘客,严重破坏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
四、非法拘禁罪
因被告人胡建怀疑之前其参与调解他人纠纷一事的好处费被常某某私吞,2017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胡建纠集秦溱、罗登等人在长乐区**街道**村边检站路边对常某某进行殴打后,强行将常某某拉上由被告人胡建驾驶的闽******东风风神小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告人罗登、秦臻等人在车上先后对常某某头部、背部等处进行殴打,至21时许,被告人胡建等人将常某某放走。
五、聚众斗殴罪
1、因毛某某(另案处理)想在邹某乙等人开设在**的赌场放高利贷遭到邹某乙、邹某丙的拒绝后双方发生口角并相约斗殴。2017年3月11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胡建、周某甲在毛某某的纠集下,到长乐市**街道**村附近河边,后毛某某纠集来的十余人持木棍等工具和邹某丙等人发生斗殴,邹某丙被打倒在地。因长乐市公安局接警后派员出警,斗殴双方听到警笛声后分散逃离现场。
2、2018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因被告人胡建欲获取长乐区**街道**酒吧空酒瓶回收业务,打电话给陈某酉叫其退出该业务,但遭到陈某酉的拒绝,双方在电话里争吵并约斗。被告人胡建为了争霸一方,纠集了被告人陈龙、吴快生、杨代文、李帅、杨鑫、曾华兵等人,携带木棍等作案工具分乘五辆小车,到长乐区**镇**酒吧门口将陈某酉围起来,准备殴打陈某酉。后因在场的群众出面劝解,被告人胡建等人才离开现场。
3、2019年2月13日凌晨,在长乐区**街道**KTV大厅内,张某乙与陈某未因琐事发生互殴,在该KTV**包厢内庆祝生日的被告人胡建闻讯后带领吴快生、王峰、秦溱、李帅、王小伟、周某甲、匡某某等人从包厢冲出来到大厅,为争霸一方,被告人胡建指挥上述人员将陈某未、郑某乙围住,被告人吴快生、王峰、秦溱、李帅、王小伟等人先后上前与陈某未、郑某乙发生打斗。因郑某乙、陈某未打不过胡建一方的人员被迫向胡建道歉,双方停止了斗殴。随后,被告人李帅、王小伟、秦溱、吴快生等人先行离开现场。但因郑某乙被打后心生不满,在**KTV电梯处见胡建、匡某某、王峰、周某甲等人在等电梯,即持匕首捅刺胡建。周某甲见状上前去抢夺郑某乙手中的匕首,郑某乙随后逃走。被告人胡建为了报复郑某乙,随即下令随行的人员查找郑某乙。被告人杨代文闻讯后纠集了吴快生、吴建荣、秦溱赶到**KTV。上述人员在**KTV楼下遇到欲乘车离开的郑某乙,吴建荣随即上前将郑某乙从车上拖下来,被告人胡建、吴快生、秦溱、匡某某、王峰、周某甲等人将郑某乙围住,吴建荣、秦溱、匡某某等人分别上前殴打郑某乙,因长乐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被告人胡建等人才离开现场。
4、2019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建、杨代文在长乐区**街道**KTV**包厢内与李某丁因敬酒一事发生口角。被告人胡建、杨代文觉得李某丁不给面子而心生不满,为报复对方,被告人胡建打电话纠集了王峰、李帅、赵某甲、吴快生、王小伟,被告人杨鑫打电话纠集了雷兵文,后上述人员聚集在**KTV**包厢内商量报复李某丁,期间被告人杨代文从包厢出来在大厅内碰到李某丁,二人再次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告人胡建闻讯后立即召集上述人员冲到大厅将李某丁围住,被告人李帅、吴快生、杨鑫、王小伟先后上前殴打李某丁,后双方被赶到现场的李某甲等人劝开,各自离开**KTV。被告人胡建、吴建荣,与杨代文、杨鑫、雷兵文、王峰、赵某甲、李帅、王小伟、吴快生等人到长乐区**街道**村“**装饰店”内,再次商量报复李某丁,因李某甲联系被告人胡建商量调和其与李某丁之间打架的事情,胡建遂带着杨代文、吴建荣出去和李某甲见面,雷兵文先行离开。当天凌晨3时许,李某丁(另案处理)为报复胡建、杨代文,纠集了龚某乙、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装饰店”一楼,李某丁等人手持砍刀等工具威胁李帅、吴快生、王小伟、王峰、赵某甲等人。被告人胡建、杨代文得知消息后,杨代文即电话纠集雷兵文赶去现场增援,被告人杨鑫等人在胡建的指使下,从“**装饰店”二楼取出存放的关公刀等工具冲到“**装饰店”一楼门前与付某某发生打斗,后杨鑫所持的关公刀被打弯并逃离现场。被告人胡建、杨代文、吴建荣赶回“**装饰店”准备和李某丁一方斗殴,因长乐区公安局接警后派民警出警,双方见状各自分散逃离现场。
六、寻衅滋事罪
1、因个体营运车辆争夺客源,影响了长乐**公司所经营的**至**、**客运线路的营业收入。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天祥在被告人谢天航的指使下,在长乐市**镇**村**局附近路段,拦截陈某戌运营的闽******小客车,并对陈某戌进行殴打,造成陈某戌受伤、1部三星牌手机被损坏。经长乐市公安局江田边防派出所调解,被告人陈天祥赔偿陈某戌人民币3000元及手机1部。
为了达到迫使个体营运的车辆退出**至**、**客运线路的目的,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谢天航、胡建经商量后纠集了被告人杨代文、罗登、吴建荣、王峰、陈龙、秦溱、陈天祥等人,先后在长乐市**镇、**镇、**镇**村等路段,拦截陈某亥、伏某某、王某甲、陈甲子、万某某、陈某戌、陈甲丑、林某甲、朱某甲、陈甲寅、卢某某等个体营运车辆达26次(其中被告人陈天祥参与25次、胡建参与23次、陈龙参与16次、罗登参与14次、秦溱参与11次、杨代文参与2次、吴建荣参与3次、王峰参与2次),上述人员分别采取辱骂、恐吓车主、驱赶乘客、任意打砸车辆等方式,造成林某甲、陈甲寅、卢某某运营的车辆被损坏。经长乐市公安局江田边防派出所调解,被告人陈天祥赔偿卢某某500元人民币。
2017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谢天航、胡建、陈天祥等人经商量后,被告人胡建纠集罗登、秦溱、吴建荣、陈龙、王峰携带千斤顶、套筒等工具,窜到长乐市**路**银行门口,拆卸朱某甲停在该处的闽*****白色金杯牌面包车的轮胎。因用来拆卸的套筒型号不匹配,上述人员返回**村。后被告人胡建、罗登、秦溱、吴建荣携带铁锥、棒球棍等工具驾车返回**银行门口,任意损坏朱某甲的闽*****面包车,造成该面包车的轮胎被扎破,前后挡风玻璃及车窗玻璃被砸坏。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朱某甲被损坏的面包车直接损失为3557元人民币。
2、2017年5月10日晚,在陈甲卯长乐市**街道陈甲卯经营的**酒吧内,因被告人谢天航在喝酒时与陪酒小妹发生争执后将酒杯摔在地上,酒吧内的工作人员见状上前劝阻。被告人谢天航心生不满,为逞强耍横,伙同被告人胡建、王峰持木棍等工具任意打砸**酒吧内的物品,造成**酒吧的电脑液晶显示器1台、先锋牌打碟机2台、酒杯、水果盘、电话机等被损毁。
3、2017年6、7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龙的堂哥陈甲辰因消费买单金额一事和长乐市**街道**餐吧老板王峰发生争吵,被告人陈龙见状以为要打架,遂打电话给被告人胡建,叫其带人过来帮忙。随后被告人胡建纠集被告人李帅、王小伟等人赶到**餐吧摆场造势。王峰见状心生恐惧,退了500元人民币给陈甲辰,被告人胡建等人离开现场。
4、2017年7月10日凌晨5时许,张某甲到长乐市**街道**村马某某的租住处讨要被马某某拿走的玉坠时,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胡建在马某某的指使下,纠集了被告人罗登、秦溱等人到**村马某某的租住处,对张某甲拳打脚踢后,将张某甲强行拉到车上带走,后将其丢弃在**高速路旁的山上后离开。经长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2017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代文在长乐区**街道**酒店旁的“**串串香”店内因琐事与店老板陈甲巳发生纠纷,被告人杨代文为逞强耍横,遂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胡建、罗登、陈龙、王峰等人携带木棍等工具赶到现场,上述人员分别实施殴打陈甲巳、掀翻并打砸店内的桌子、电子秤、碗筷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物品价值2484元人民币。
6、2017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杨代文在长乐市**街道**酒吧打电话时走入员工通道时被保安陈甲午阻拦而心生不满,为逞强耍横,被告人杨代文用手去拍打陈甲午的头部,引起双方扭打。因被告人杨代文打不过陈甲午,电话联系胡建过来帮忙。被告人胡建接到杨代文的电话后随即带人赶到**酒吧撑场面,后经酒吧老板陈甲卯调解,被告人胡建、杨代文等人才离开现场。
7、2018年4月间,在长乐区**街道**KTV内,被告人胡建在没有支付钱款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到酒水间仓库索要啤酒,遭到酒水管理员陈甲未的阻止。被告人胡建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当场辱骂、掌掴陈甲未,并强行拿走蓝妹啤酒共4箱。
8、2018年4月间的一天晚上,在长乐区**街道**KTV内,被告人雷兵文在没有支付钱款的情况下,到酒水间仓库索要花生、瓜子等小碟,遭到管理员陈甲未的拒绝。被告人雷兵文心生不满,为逞强耍横,当场打了陈甲未头部一巴掌后,强行拿走花生等小碟8盘。
9、2018年7月26日凌晨0时许,高某甲等人在长乐区**街道**KTV**包厢内消费时,因琐事高某甲到大厅吧台与工作人员发生吵闹,被告人杨代文、雷兵文等人为逞强耍横,上前推搡、威胁高某甲,后高某甲被在场所人员劝说下离开。当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代文听说**KTV**包厢内有人砸东西后,纠集了雷兵文、“金龙”、“爽儿”等人到**包厢内摆场造势并威胁高某乙,随后被告人杨代文与高某乙发生言语冲突,“金龙”、“爽儿”即冲上前用啤酒瓶等殴打高某乙。经长乐区公安局法医鉴定: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8月28日,经长乐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解,**KTV与高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高某乙医疗费6000元人民币。
10、2018年10月30日凌晨2时许,在长乐区**街道**门口,被告人谢天航因琐事与向某某发生口角而心生不满,为逞强耍横,在被告人谢天航的指使下,随行的被告人胡建、陈天祥、彭广泉等人上前用拳脚殴打向某某。后因在现场的其他人员的劝解以及城关派出所接警后出警,被告人谢天航等人离开现场。
11、2019年1月2日晚,在长乐区**街道**KTV大厅吧台,被告人雷兵文向服务员免费索要红酒时遭到拒绝后心生不满,为逞强耍横,被告人雷兵文任意打砸吧台上的物品,造成2台现代牌液晶显示器被损坏。
12、2019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代文、程小周、陈希坡、蔡磊等人在长乐区**街道**酒吧喝酒时,被告人杨代文无事生非,借酒闹事将玻璃酒杯摔在地上。酒吧内的保安见状上前劝杨代文等人离开,被告人杨代文、程小周、陈希坡等人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先后将玻璃酒杯摔破。被告人杨代文、程小周、陈希坡、蔡磊离开时又摆场造势,先后故意用身体碰撞大门口的安检门,其中被告人蔡磊用脚将安检门踹倒,造成安检门损坏。随后被告人杨代文还在**酒吧门口大肆谩骂后才离开。上述行为共造成**酒吧损失共计535元人民币。
13、2019年1月31日晚,在长乐区**街道**KTV内,被告人彭广泉到大厅要求查看监控时遭到**KTV工作人员张某丙的拒绝而心生不满,为逞强耍横,当场用拳头任意殴打张某丙。
14、2019年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天航在长乐区**街道**酒吧内消费时听说有人要找其麻烦,便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建叫人过来帮忙。被告人胡建随即纠集杨代文、吴建荣、吴快生、王峰、王小伟、秦溱、周某甲等人赶去**酒吧。为逞强耍横,被告人谢天航、胡建、杨代文、吴建荣、吴快生、王峰、王小伟、秦溱、陈天祥等人走上DJ音乐台摆场造势。酒吧的工作人员见状上前阻止,被吴快生、秦溱等人赶走,胡建、王小伟等人还上前掀翻酒吧内的桌子,随后上述人员与携带武士刀赶到**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周某甲等人相继离开。
15、2019年3月31日17时许,在长乐区**街道**村**汽车装潢店门口,黄某甲因琐事与李某庚发生口角并互殴,黄某甲随即电话联系邹某丁去叫人过来帮忙。被告人杨代文、程小周在邹某丁的指使下,骑一辆电动车来到现场替黄某甲摆场造势,被告人杨代文上前用言语对李某庚进行恐吓,使李某庚心生恐惧后被告人杨代文、程小周才离开现场。
16、2019年4月7日凌晨,在长乐区**街道**KTV**包厢内,许某甲因琐事与王某乙等人发生纠纷,为逞强耍横,许某甲打电话联系其弟弟许某乙去叫人来帮忙找回面子。后被告人陈龙、李帅、王峰、王小伟等人在被告人周某甲纠集下,赶到现场替许某甲摆场造势,被告人李帅上前将王某乙推倒在沙发上,许某乙用手打了王某乙两巴掌。后因KTV的工作人员称已报警,被告人陈龙、李帅、王峰、王小伟等人才离开现场。
17、因李某辛曾因生意上的事情与张某丁发生纠纷,2019年4月6日晚,李某辛叫陈甲申一起到长乐区**街道**与对方协商解决。陈甲申私下通过倪某某纠集被告人杨代文、雷兵文过来撑场造势。被告人杨代文、雷兵文到**门口时,见陈甲申正与张某丁张某丙争吵。为逞强耍横,被告人杨代文、雷兵文上前对张某丁进行拳打脚踢,后二人在现场其他人员的劝阻下离开现场。
18、2019年4月29日晚,在长乐区**街道**KTV内,被告人杨鑫到**包厢内对正在里面休息的刘某甲进行猥亵。因刘某甲大声呼叫,**KTV经理周某乙见状上前制止,被告人杨鑫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用手去推周某乙,并语言威胁周某乙不要多管闲事。周某乙心里害怕就离开,找了其他人过来将被告人杨鑫劝走。
19、因被告人吴建荣、李帅、彭广泉、赵某甲等人想到长乐区**街道**酒吧当保安没有成功而心生不满。为逞强耍横,2019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吴建荣、李帅、彭广泉、赵某甲经商量后,到**酒吧内无事生非、撑场闹事,被告人李帅还用脚踢破几个玻璃酒杯。后被告人吴建荣、李帅、彭广泉、赵某甲在酒吧的工作人员劝说下离开现场。
20、2019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胡建、吴建荣、李帅、吴快生、王小伟、彭广泉等人到长乐区**街道**酒吧内喝酒,因酒吧工作人员王某丙要求被告人王小伟、吴快生从别桌拿过来的一瓶干邑白兰地洋酒(轩尼诗牌)买单,被告人胡建见状心生不满,为逞强耍横,被告人胡建将该瓶洋酒倾倒到垃圾桶中,被告人王小伟拿了一个香槟酒瓶威胁酒吧工作人员王某丙,被告人李帅将一瓶蜜桃味起泡酒(粉色妃斯牌)摔破,被告人吴建荣、吴快生在现场摆场造势。后因酒吧的工作人员报警,长乐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派民警出警,被告人胡建等人见状才离开现场。案发后,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洋酒和起泡酒价值580元人民币。
21、2019年5月24日下午,在长乐区**街道**村**车站附近空地上,因邹某甲认为林某乙的渣土车未经其同意运走其堆放在该处的石渣,双方发生纠纷,邹某甲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杨代文去叫人来帮忙。为了逞强耍横,被告人杨代文纠集了吴建荣、李帅、吴快生、彭广泉、赵某甲赶到**村**车站附近工地上摆场造势,阻止渣土车施工。后因他人出面劝解,被告人杨代文、吴建荣、李帅、吴快生、彭广泉、赵某甲等人才离开现场。
22、2019年6月间的一天晚上,在长乐区**街道**KTV**包厢内,被告人杨代文对郑某丁曾在**KTV包厢内消费时摔破啤酒瓶一事而心生不满,为逞强耍横,被告人杨代文随意用拳头殴打郑某丁。被人劝开后,被告人杨代文打电话叫雷兵文赶到**KTV,准备再去殴打郑某丁,因找不到郑某丁,被告人杨代文、雷兵文在现场人员的劝说下离开。
23、因被告人吴快生殴打林某丙一事,2019年7月5日凌晨1时许,经杨某甲联系后,被告人吴快生到长乐区**街道**附近**大排档向林某丙赔礼道歉。在场的被告人吴建荣见林某丙没将吴快生敬的酒喝完而心生不满,为逞强耍横,被告人吴建荣故意将酒泼在林某丙的脸上,并用塑料椅砸林某丙的头部等处。被告人吴快生见状也上前与吴建荣一起对林某丙拳打脚踢。后因城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被告人吴快生、吴建荣逃离现场。经长乐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林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4、2019年2月间的一天晚上,在长乐区**街道**KTV水果间,被告人程小周强行去搂抱、调戏梁某某时遭到反抗。被人劝开后,被告人程小周为发泄情绪,肆意辱骂梁某某。
25、2019年5月29日晚,被告人程小周为发泄情绪,到长乐区**街道**街**号雷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任意将麻将馆内的一张麻将桌损坏。后经双方私下调解,被告人程小周请人修理了被损坏的麻将桌并赔偿雷某某160元人民币。
26、2017年10月23日晚,在长乐市**街道**包厢内,杨某乙因琐事与“小斌”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甲、李帅、吴建荣与项某某、吴某甲、“小斌”等人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上述人员先后上前对杨某乙进行拳打脚踢。杨某乙挣脱后跑到**酒店停车场,被告人吴建荣与项某某、吴某甲追上去殴打杨某乙时,杨某乙持随带的匕首捅刺项某某、吴某甲致伤。经长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7、2017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酒后路过长乐市**镇**村**寺附近路段时,遇到**村巡逻队员陈甲酉、陈某寅查问,被告人杨某甲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被告人杨某甲上前随意殴打陈甲酉。经长乐市公安局鹤上派出所调解,被告人杨某甲已赔偿陈甲酉人民币4000元。
28、2019年1月19日23时许,在长乐区**街道**车站附近,因被告人吴快生、杨某甲与朱某某、王某丁等人错上了陈某卯(闽******司机)的出租车引起双方口角,被告人吴快生、杨某甲等人心生不满,为逞强耍横,被告人吴快生跳上闽******车的引擎盖,又伙同朱某某、王某丁等人一起对陈某卯拳打脚踢后准备离开。陈某卯见状即打电话报警并开车跟随,被告人杨某甲见状拿了一块木板对陈某卯进行恐吓,使陈某卯心生恐惧不敢跟随,后上述人员相继逃离现场。经长乐区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卯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吴快生被长乐区公安局航城派出所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
29、2019年2月22日凌晨,在长乐区**街道**KTV**包厢内,为发泄情绪,被告人杨某甲无事生非,对向其敬酒的奉某某肆意辱骂,并引起双方互殴,被告人杨某甲被打后到城关派出所报案。因奉某某害怕被杨某甲报复,经长乐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及双方私下调解,奉某某共赔偿杨某甲19000元人民币。
30、因被告人杨某甲想到胡建、冯经琼等人开设在长乐区**街道**村礼堂的赌场内参与望风赚工资被冯经琼拒绝而心生不满,2019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甲为发泄情绪,酒后到该赌场内肆意辱骂并推搡冯经琼,又与在场的林某丁发生拉扯。后被告人杨某甲被林某丁(另案处理)打伤头部等处致轻伤二级。
31、2019年7月4日凌晨,在长乐区**街道**KTV**包厢内,被告人杨某甲对郑某戊叫了很多不认识的人到包厢喝酒、唱歌而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被告人杨某甲无故对郑某戊进行拳打脚踢。事后,被告人杨某甲的朋友替其赔偿了郑某戊1100元人民币。
32、2019年4月11日凌晨,因王某戊觉得在长乐区**街道**酒吧工作不开心,为发泄情绪,王某戊联系被告人陈希坡叫其带人去**酒吧闹事。被告人陈希坡纠集了被告人蔡磊一起乘车来到**酒吧门口,被告人蔡磊在陈希坡的指使下,进入**酒吧,推翻了酒吧内的两张桌子,随后被告人陈希坡、蔡磊一起乘车离开。
33、2019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在长乐区**街道**村**号陈某辰出租房的楼下,被告人蔡磊、陈希坡因琐事与各自的女朋友王某己、王某庚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被告人蔡磊用脚踢坏陈某辰出租房的铁门门禁密码锁,被告人陈希坡砸坏刘某乙摆放在**超市门口的弹珠球游戏机。事后,被告人蔡磊请人维修了被其损坏的铁门密码锁,被告人陈希坡赔偿了刘某乙刘某某700元人民币。
七、开设赌场罪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胡建、冯经琼伙同蒲某某、万某某、董某乙、林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商量后,在长乐区**街道**村**号民房内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胡建占股20%,被告人冯经琼占股10%,董某乙占股20%,林某丁占股10%,蒲某某、万某某等人占股40%;被告人胡建先后安排被告人吴快生、李帅、王峰、杨某甲等人在赌场内看场望风。期间,该赌场组织了潘某某、符某某、王某辛、林某戊、肖某甲、魏某甲、王某壬等人进行“牛牛”赌博,共从中抽头渔利共计60余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胡建分得122588元人民币,被告人冯经琼分得61294元,被告人吴快生、李帅各非法得款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峰非法得款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甲非法得款2800元人民币。
八、非法持有枪支罪
1、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代文从邹某甲(另案处理)处借来一把来福枪及三发子弹后藏匿于其租住的长乐区**街道**楼上**号卧室床底,几天后又将该枪及子弹归还给邹某甲。2019年7月9日晚,邹某甲将该枪支及子弹交给邹某戊(另案处理)保管。2019年7月16日长乐区公安局在长乐区**街道**村**路**号邹某戊旧厝中缴获该枪支。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来福枪支认定为枪支;三发子弹为12号猎枪子弹。
2、2000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将从他人处获取的一把来福枪和四发来福枪子弹存放在长乐区**街道**村的家中。2017年初,被告人胡建将从他人处获取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及一发子弹后藏匿于长乐区**街道**村**一破店内。2017年9月间,被告人胡建将该枪支和子弹藏匿于长乐区**街道**村所经营的**冷冻店内。被告人李某甲发现该枪支后,主动提出替胡建保管该枪支。2017年底,被告人李某甲将上述两把枪支和子弹交给郑某己(另案处理)保管。2019年7月16日,长乐区公安局在长乐区**街道**村**路**号郑某己家中杂物间内缴获上述枪支及子弹。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仿六四手枪和来福枪均认定为枪支;四发来福枪子弹为12号猎枪弹。
九、故意伤害罪
1、陈某巳(已判决)与陈某午曾因琐事而有积怨,2012年6月23日14时许,在长乐市**镇**村**附近**超市门口,双方发生争吵又相互扭打,被告人陈天祥与陈某庚(已判决)等人闻讯后持械赶来追打陈某午,后陈某午由**超市逃回家中并关上铁门。被告人陈天祥等人冲进巫某某经营的**超市内,持镀锌管等工具打砸超市内的冰柜、冷柜、玻璃墙、液晶显示器等物品。随后,被告人陈天祥与陈某巳、陈某庚等人从后门冲进陈某午家中,将陈某午拖至**超市旁的小巷子里,分别持镀锌管等工具殴打陈某午的腰部、胸部等处。被告人陈天祥等人在殴打陈某午过程中还随意殴打黄某乙、陈某辛、陈某壬、徐某某,致四人受伤。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陈某午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长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乙、陈某辛、陈某壬、徐某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长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巫某某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6807元。2012年11月21日,经双方调解,陈某巳、陈某庚一方已赔偿陈某午、黄某乙、陈某辛、陈某壬、徐某某、巫某某等人医疗费、财物损失费等共65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陈某午一方的谅解。
2、因郑某庚(另案处理)与林某己经营手机店之间同业竞争一事双方发生冲突,为发泄情绪,2016年1月21日21时许,郑某庚借故生非,打电话给杨某丙(另案处理)让其去叫人教训一下林某己。当晚,被告人杨代文、杨鑫等人在杨某丙的纠集下,来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街**林某己经营的“**”手机店内,被告人杨代文、杨鑫等人分别持木棍等工具冲进店内任意打砸店内的电脑、手机展示柜等。被告人杨代文还持木棍殴打林某己腰、胸等部位,致使林某己脾破裂,造成腹腔积血(量约1300ml)。经长乐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林某己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己被损毁财物价值6076元人民币。2016年8月26日,经双方协商,郑某庚已赔偿林某己医疗费以及财产损失等共65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被害人林某己的谅解。
3、2018年4月17日凌晨1时31分许,在长乐区**街道**KTV**包厢内蒋某某因琐事与场地经理王某癸(英文名**,已判决)发生肢体冲突,后被人劝开。同日凌晨1时40分许,王某癸与蒋某某在**KTV大厅内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杨代文见状持老虎钳上前与王某癸等人一起殴打蒋某某的胸部、头部等处,造成蒋某某左侧第3、4肋骨骨折。被告人雷兵文在**KTV包厢内闻讯后赶到现场,冲上前去随意殴打蒋某某随行的人员林某庚、高某丙。经长乐区公安局法医鉴定: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5月8日,经双方协商,被告人杨代文赔偿蒋某某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蒋某某的谅解;2019年8月29日王某癸已赔偿蒋某某31224元人民币。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胡建、杨代文、李帅、吴建荣、吴快生、王峰、陈龙、秦溱、王小伟、杨鑫、雷兵文、彭广泉、周某甲、赵某甲、李某甲、程小周、谢天航、陈天祥、冯经琼、杨某甲、陈希坡、蔡磊分别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街道、**镇、福州市**县**镇、湖北省武汉市**区**广场、福州市**区**村等处先后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关公刀、来福枪、仿六四式手枪的照片;被损坏的门禁密码锁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手机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记录、手机微信账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证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款收据、成本核算清单、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相关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接警单、派警单、异地羁押犯罪嫌疑人审批表、延长罪犯解回期限函、矫正期间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立功证明、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有关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陈某癸、郭某某、郑某辛、乔某某、李某壬、李某癸、李某戊、张某戊、陈甲辰、龙某某、杨某丁、陈某酉、陈某子、张某己、郑某乙、陈某未、陈某丑、林某子、肖某乙、朱某乙、刘某丙、王某子、林某壬、成某某、李某寅、陈某甲、王某丙、胡某某、李某子、陈某乙、石某甲、郑某甲、费某某、董某甲、邱某某、邝某某、李某丑、陈某丙、唐某某、肖某乙、黄某甲、龚某甲、陈某丁、余某某、许某乙、吴某乙、许某甲、陈某丑、王某戊、陈甲戌、林某辛、石某乙、叶某某、乐某某、王某己、王某庚、魏某乙、陈某甲、王某丙、邹某己、谢某某、陈某戊、包某某、钟某某、林某癸、陈某己、潘某某、符某某、王某辛、林某戊、肖某甲、魏某甲、王某壬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郑某丙、周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常某某、蒋某某、林某己、陈某午、巫某某、黄某乙、陈某辛、陈某壬、徐某某、陈甲巳、陈某戌、陈某亥、伏某某、王某甲、陈甲子、万某某、陈某戌、陈甲丑、林某甲、陈甲寅、卢某某、朱某甲、陈甲卯子、张某甲、陈甲午、杨某乙、陈甲酉、陈甲未、高某乙、陈某卯、张某丙、奉某某、黄某甲、王某乙、张某丁、陈某辰、刘某乙、林某乙、雷某某、郑某丁、梁某某、郑某戊、林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建等24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毛某某、吕某某、蒲某某、万某某、董某乙、林某丁、邹某戊、邹某甲、郑某己等人的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相关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截图、手机微信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建、杨代文、李帅、吴建荣、吴快生、王峰、陈龙、秦溱、王小伟、杨鑫、雷兵文、彭广泉、罗登、周某甲、赵某甲、曾华兵、李某甲、程小周、谢天航、陈天祥、冯经琼、杨某甲、蔡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万元;结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结伙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为称霸一方,先后参与或纠集众人聚众斗殴4起;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纠集人员实施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在相关场所进行聚众滋扰、摆场造势或强拿硬要等行为共34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结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总数额达人民币60余万元,个人违法得款人民币122588元,情节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代文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8万元;结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金额达人民币55692元,情节严重;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为称霸一方,先后参与聚众斗殴3起;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12次参与实施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在相关场所进行滋扰、聚众摆场造势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帅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4万元;为称霸一方,先后参与聚众斗殴3起;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6次参与实施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在相关场所进行滋扰、摆场造势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建荣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4万元;为称霸一方,先后参与聚众斗殴2起;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9次参与实施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在相关场所进行滋扰、摆场造势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快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4万元;为称霸一方,先后参与聚众斗殴3起;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5次参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在相关场所摆场造势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峰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万元;为称霸一方,先后参与聚众斗殴2起;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8次参与实施拦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在相关场所进行滋扰、摆场造势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4万元;为称霸一方,参与聚众斗殴1起;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20次参与实施拦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在相关场所进行滋扰、摆场造势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溱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为称霸一方,参与聚众斗殴1起;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14次参与实施拦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在相关场所进行摆场造势等行为,其中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557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小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称霸一方,先后参加聚众斗殴2起;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4次参与在相关场所进行摆场造势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称霸一方,参与聚众斗殴2起(其中1起持械聚众斗殴);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参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或实施恐吓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被损毁财物价值达6076元人民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兵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称霸一方,参与聚众斗殴1起;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5次参与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撑场造势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广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金额达人民币49198元,情节严重;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5次参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在相关场所进行摆场造势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18次参与实施拦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在相关场所进行摆场造势等行为(其中有2次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041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称霸一方,先后参与聚众斗殴2起,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称霸一方,参与聚众斗殴1起,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华兵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称霸一方,参与聚众斗殴1起,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小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结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金额达人民币55692元,情节严重;为发泄情绪或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4次实施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辱骂他人、在相关场所进行摆场造势示威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天航为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或无事生非,先后33次实施拦截、恐吓、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在相关场所进行摆场造势示威等行为(其中有1起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557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天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参与以威胁手段强迫三人以上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为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或无事生非,先后29次参与实施拦截、恐吓、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在相关场所进行摆场造势示威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经琼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总金额达人民币60余万元,个人违法得款人民币6129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为发泄情绪或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6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恐吓、辱骂他人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希坡为发泄情绪或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3次参与实施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在相关场所打砸、摆场造势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磊为发泄情绪或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先后3次参与实施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在相关场所打砸、摆场造势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建、李帅、吴建荣、吴快生、王峰、陈龙、秦溱、王小伟、杨鑫、雷兵文、彭广泉、罗登、周某甲、赵某甲、李某甲、程小周、陈天祥、杨某甲均在判决宣告之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代文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以及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曾华兵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数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对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吴建荣、王峰、秦溱、杨鑫、彭广泉、陈希坡、蔡磊均系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小周曾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六、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建、杨代文、李帅、吴快生、陈龙、杨鑫、曾华兵所实施的**镇**酒吧聚众斗殴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帅、吴快生、王峰、杨某甲在所参与的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建、杨代文、李帅、吴建荣、吴快生、王峰、陈龙、秦溱、王小伟、杨鑫、雷兵文、彭广泉、罗登、周某甲、赵某甲、曾华兵、李某甲、程小周、谢天航、陈天祥、冯经琼、杨某甲、蔡磊均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建、杨代文、李帅、吴建荣、吴快生、王峰、陈龙、秦溱、王小伟、杨鑫、雷兵文、彭广泉、罗登、周某甲、赵某甲、曾华兵、李某甲、程小周、谢天航、陈天祥、冯经琼、杨某甲、蔡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熙
检察员:程高捷
检察官助理:李增浩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胡建、杨代文、李帅、吴建荣、吴快生、王峰、陈龙、秦溱、王小伟、杨鑫、雷兵文、彭广泉、罗登、周某甲、赵某甲、曾华兵、李某甲、程小周、谢天航、陈天祥、杨某甲、陈希坡、蔡磊等23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冯经琼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共计186册、光盘32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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