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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建仿盗窃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胡建仿,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1月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6月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2月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2月13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建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至2020 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建仿先后到本市工业园区**街、**附属医院、***酒店等处盗窃作案7起,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建仿到本市步行街中街**KTV旁的楼梯下,盗窃占某某的一辆价值1782元的粉色雅迪电动车时被现场抓获。

2.2019 年12 月31 号凌晨,被告人胡建仿到本市工业园***大酒店后院,将谢某某的一辆价值768 元的速派奇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3.2020年5 月14 日凌晨,被告人胡建仿到本市工业园区**街888 号楼道口,将陈某某的一辆价值2688 元的欧派牌电动车盗走。

4.2020 年5 月12 日凌晨,被告人胡建仿到本市工业园**街“**超市”巷子内,将荣某某的一辆价值544 元的艾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5.2020 年6 月4 日凌晨,被告人胡建仿到本市工业园区**街“**超市”巷子口将张某某的一辆价值360 元的欧派牌电动车盗走。

6.2020 年5 月15 日,被告人胡建仿到本市工业园**附属医院门口将潘某某的一辆价值700 元的凯士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7.2020 年5 月5 日凌晨,被告人胡建仿到本市工业园职院**医院门口将刘某某的一辆价值484 元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胡建仿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建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建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建仿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胡建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建仿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建仿现羁押在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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