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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建况涉嫌盗窃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646号

被告人胡建况,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村委**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沾益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天。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建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胡建况在曲靖市麒麟区**市场**村**号店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店内的一苹果XR手机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建况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建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建况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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