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胡建国,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7日由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建国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建国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许某某于2016年在什邡**有限公司以16万元购买了川F2****红色东风大力神四桥自卸二手货车一辆,后聘请邓某某驾驶川F2****为其威远县**废料加工厂运货至今,聘请罗某某为其废料加工厂铲车驾驶员。2020年8月被告人胡建国到威远县**废料加工厂找朋友罗某某耍,无意中得知川F2****货车的车门是坏的。2020年11月10日下午,胡建国与内江市供销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威远分公司老板黄某某约定,将一辆报废车卖给黄某某,并让胡建国联系其公司职工喻某某。2020年11月1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胡建国来到威远县连界镇归沙路192号的停车场,将川F2****货车开至威远晓晓米厂对面的过磅房。通过过磅后该车共重22.6吨,以谈好的每吨2150元计算,回收公司共计支付48590元给胡建国。经鉴定:川F28958货车价值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地,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建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胡建国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1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胡建国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2. 移送卷宗2册,光盘7张。
3. 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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