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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建江、杨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793号 

  被告人胡建江(绰号瞎哥),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号。2013年1月12日曾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0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9月26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0日由南昌县公安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2014年1月曾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3月因涉嫌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2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号。2003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4月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29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合并执行拘留二十日,且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4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建江、杨某某、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建江分别于2019年4月初、2019年4月的一天、2019年5月的一天和2019年6月的一天,在其位于南昌县**镇**村**村**号的家中,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

被告人徐某某分别于2019年1月的一天、2019年4月的一天、以及之后四五天和2019年6月的一天,在其位于南昌县**镇**村**号的的家中,容留胡建江吸食毒品。

被告人杨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的一天,在其位于南昌县**镇**村**自然村 **号的家中容留胡建江吸食毒品;于 2019年5、6月的一天、以及之后四五天和2019年8月的一天,在**镇**大楼内,容留胡建江吸食毒品。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底,在其位于南昌县**镇**村**自然村 135号的家中,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9月25日,民警在南昌县**镇**市场内一按摩店内将被告人胡建江抓获;2019年9月26日,民警在**镇**村**村万某某家中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2019年11月4日民警前往戒毒所对被告人徐某某执行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建江、徐某某、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建江、徐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建江、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建江2年内4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徐某某2年内4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杨某某2年内5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建江属于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建江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敏巧

(院印)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建江、徐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和证据材料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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