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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建盗窃案)_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胡建,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建始县业州**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建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胡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2016年12月1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于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建在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窜至建始县业州镇城区内,趁无人之机,采取攀爬、翻窗入户的方法,先后进入黄某某、李某某、樊某某家中,盗走手表、首饰、人民币、纪念币等,共计折合人民币45340.78 元。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22日晚,被告人胡建窜至建始县业州镇长兴世纪新城小区攀爬、翻窗进入9号楼一单元704室黄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2000元及价值23250元的万国牌手表一只。

2、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建窜至建始县业州镇学院路1号税务局宿舍院内,翻窗进入一单元102室李某某家中,盗走面值为1元、5元、10元的纪念币35枚,价值267元。

3、2019年6月8日晚,被告人胡建窜至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县委综合楼院内,攀爬、翻窗进入2号楼三单元401室樊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6000元,“和天下”、“中华”、“黄鹤楼”牌香烟4条,价值2800元,足金玉髓挂坠1件,红宝石戒指1件,足金项链1件,铂金项链1件,价值11023.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始县人民法院(2012)鄂建始刑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湖北省宜昌监狱释放证明复印件,张天良、黄耀进、胡敏等办案人的情况说明,湖北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资质认定授权证书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等书证;

2.陈某某、胡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建的供述与辩解;

5.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北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单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7.建始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在刘某某住处扣押赃物的视频,胡建VIVO手机勘验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建曾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入户盗窃作案多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建2013年1月26日因盗窃被判处刑罚,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累犯,且多次入户盗窃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齐在学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建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NEX双屏版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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