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建,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区**镇**村**组**号。2017年6月30日因盗窃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胡建来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大字街85号网咖,将吴某某放在42号机子桌子上的VIVO牌手机盗走,经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涉案手机价值348元。
2 .2019年11月到12月间,被告人胡建多次盗窃李某某支付宝账户余额。其中11月8日盗窃500元;11月10日3次分别盗窃7000元、10000元、1000元,11月19日归还18000元;11月22日盗窃5000元;11月25日归还5500元(被扣除手续费4元);11月27日盗窃10000 元,当天归还5000元;12月2日盗窃10010元(含10元手续费),被李某某发现后归还李某某5000元。
2020年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胡建在璧山区青杠街道三缘网吧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胡建盗窃的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建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证结论书;
5.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建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本案胡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龙莉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胡建现羁押于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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