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37号
被告人胡强,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宁远县**镇**村**组,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胡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0日2时10分许,被告人胡强窜至东莞市**镇**村**巷**号门口路段,趁没人将被害人陆某甲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美运牌电动三轮车(自报于2020年4月以3700元购买,三轮车上安装有一个货架价值1450元,4个煤气瓶价值250元)盗走,得手后胡强驾驶该三轮车逃离,并以520元卖给一名陌生男子。
2、2020年5月2日2时40分许,被告人胡强窜至东莞市**镇**村**路**号处,趁没人将被害人殷某某停放在一楼大厅的一辆红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自报约1800元)和一辆蓝色台铃牌三轮车(自报约1960元)、被害人卫某某停放在一楼的一辆粉色台铃二轮电动车(自报约120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胡强将电动三轮车开至**法庭附近以400元卖给一名摩的司机(未到案,情况不详),另有两部电动车被被告人胡强以600元在**镇**酒店附近的巷子内卖给了一名收赃男子(未到案,情况不详)。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胡强在佛山市**区**工业区被东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陆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强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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