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胡录林,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街**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鲍泽杰,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街**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孟磊,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鹏,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梦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寨**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书星,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街**号,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镇**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传雄,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镇**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格克,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衍英,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居**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邢宇,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81********,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村**组**号,住辽宁省开原市**风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镇**村,住辽宁省鞍山市**镇**名苑**号楼门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辽宁省鞍山市**镇**名苑**号楼门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住辽宁省海城市**镇**花园**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解军,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龙山区**街,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单**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75********,汉族,民革党员,大学文化,辽源市**医院**,户籍所在地辽源市龙山区**街,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单**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大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镇**村**屯**号,住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西安区**街**委**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国铭,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松泽,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街道办**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委**组,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录林、鲍泽杰、黄梦玲、王书星、施某某、林传雄、郭格克、赵衍英、邢宇、孙某某、高某某、解军、鲍某甲、胡某甲、王某甲、张某某、鲍某乙、李国铭、吴松泽、廖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乙、廖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孟磊、黄鹏、黄某甲、钟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录林、鲍泽杰于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间,从林传雄、李国铭等多人处进购越南产的劣质卷烟南京煊赫门、中华、荷花、莲花、玉溪、芙蓉王、阿诗玛、牡丹等,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通过李国铭、吴松泽等人在广西防城港市经营的百世快递、圆通快递进行运输,并有解军、王某乙为其提供银行收款账号,儿子胡某甲为其运送卷烟的方式,向黄梦玲、解军、鲍某甲、鲍某乙、胡某甲、赵衍英、王某乙、邢宇、孟磊、黄鹏、钟某某、黄某某、郭格克、高某某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97万余元。
被告人孟磊、黄鹏于2019年夏至2020年6月,在胡录林、施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等人处进购牡丹、莲花、阿诗玛、南京、玉溪等品牌劣质卷烟共计人民币164万余元,后在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经营的**超市内及周边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1万余元。
被告人黄梦玲、王书星于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在胡录林、鲍泽杰等人处进购南京、中华、阿诗玛、牡丹等品牌劣质卷烟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在云南省瑞丽市姐告口岸中缅街一国两寨其经营的商店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
被告人林传雄于2018年10月开始,从广西东兴市中越口岸进购多种品牌的越南产劣质卷烟,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向胡录林、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
被告人郭格克于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在胡录林、鲍泽杰处进购牡丹、莲花、南京、中华、芙蓉王等多种品牌劣质卷烟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向高某某等多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
被告人赵衍英于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在胡录林、鲍泽杰处进购南京、玉溪、莲花、阿诗玛、牡丹等多种品牌劣质卷烟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向孙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等多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
被告人邢宇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在胡录林、鲍泽杰、郭格克处进购牡丹、莲花、南京、中华等多种品牌劣质卷烟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在辽宁省沈阳市及周边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上半年开始,陆续从赵衍英处进购南京、玉溪、中华等多种品牌劣质卷烟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在辽宁省开原市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在胡录林、鲍泽杰处进购南京、牡丹等品牌劣质卷烟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后在辽宁省鞍山市腾鳌镇经营的**商店及腾鳌大市场、早市等地非法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在胡录林、郭格克等人处进购牡丹、莲花、阿诗玛等品牌劣质卷烟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并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向孟磊、黄鹏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被告人解军、鲍某甲于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在胡录林、鲍泽杰处进购南京、牡丹、玉溪、阿诗玛等品牌劣质卷烟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在辽源市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被告人解军于2018年7月至今,明知胡录林、鲍泽杰二人销售劣质卷烟,仍将其本人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8503********)借给鲍泽杰用于接收、结算烟款。同时,多次为鲍某乙进购卷烟提供转款帮助,共计帮助鲍某乙转账10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甲于2019年8月至2019年末,在胡录林处进购南京炫赫门、牡丹等品牌劣质卷烟10万余元,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在辽宁省辽阳市早市和集市上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甲于2019年冬至2020年5月,先后四次帮助胡录林给解军、鲍某乙运输卷烟至辽源市、先后三次给高某某运输卷烟至鞍山市、一次给邢宇运输卷烟至沈阳市。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开始,陆续从赵衍英处进购南京、玉溪、莲花、阿诗玛、牡丹、中华等多种品牌劣质卷烟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在辽宁省庄河市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开始,陆续在王某甲、赵衍英处进购南京、玉溪、牡丹、中华等多种品牌劣质卷烟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在辽宁省庄河市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被告人鲍某乙于2018年夏至2020年6月,在胡录林、鲍泽杰处进购南京、牡丹、玉溪、阿诗玛等品牌劣质卷烟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在辽源市内进行销售。辽源市公安局在抓获鲍某乙时依法扣押其卷烟494条,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被告人李国铭于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间,明知胡录林、鲍泽杰二人销售越南产劣质卷烟,利用其在广西防城港市经营的百世快递为其邮寄,并按照每条7-1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同时,为胡录林介绍多个上家货源,并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李国铭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余元。
被告人吴松泽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明知胡录林、鲍泽杰二人销售越南产劣质卷烟,利用其在防城港市经营的圆通快递为其邮寄,并按照每条10元的价格收取费用,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6万余元。
被告人廖某甲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明知他人销售越南产劣质卷烟,在吴松泽的要求下,利用其在防城港市企沙镇与廖某乙(另案处理)共同经营的圆通快递为吴松泽邮寄卷烟,并按照每条8元的价格收取费用,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明知他人销售越南产劣质卷烟,在吴松泽的要求下,利用其在防城港市光坡镇经营的圆通快递为吴松泽邮寄卷烟,并按照每条8元的价格收取费用,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乙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明知他人销售越南产劣质卷烟,在吴松泽的要求下,利用其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二友路经营的圆通快递为吴松泽邮寄卷烟,并按照每条8元的价格收取费用,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明知胡录林、鲍泽杰二人销售劣质走私卷烟,仍将其本人名下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568********)借给鲍泽杰用于接收、结算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录林、黄梦玲、孟磊、黄鹏、林传雄、赵衍英、邢宇、孙某某、黄某甲、钟某某、高某某、解军、鲍某甲、胡某甲、王某甲、张某某、鲍某乙、李国铭、吴松泽、廖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录林、鲍泽杰、孟磊、黄鹏、黄梦玲、王书星、林传雄、郭格克、赵衍英、邢宇、孙某某、黄某甲、钟某某、高某某、解军、鲍某甲、胡某甲、王某甲、张某某、鲍某乙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国铭、吴松泽、廖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乙明知他人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帐号、邮寄等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录林、黄梦玲、孟磊、黄鹏、林传雄、赵衍英、邢宇、孙某某、黄某甲、钟某某、高某某、解军、鲍某甲、胡某甲、王某甲、张某某、鲍某乙、李国铭、吴松泽、廖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鲍某乙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立群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录林、鲍泽杰、孟磊、黄鹏、黄梦玲、王书星、林传雄、郭格克、赵衍英、邢宇、孙某某、高某某、胡某甲、王某甲、鲍某乙、李国铭、吴松泽、廖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钟某某、解军、鲍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十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辽源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被告人胡录林33000元、被告人黄鹏5万元、被告人钟某某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2万元、被告人解军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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