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胡彪,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物流公司运输段副段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胡彪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二手车生意及为其哥哥交罚金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杨某某等四十余名原同事借款共计人民币329.5554万元(币种,下同)。借得款项后,被告人胡彪将大部分钱款充值到其手机上的“97彩票”APP内用于赌博,期间其将部分钱款用于归还欠款后,其余钱款在网络赌博平台输尽,最终造成267.3099万元钱款无法归还被害人。
被告人胡彪于2019年8月16日主动到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支付宝招联借款详情、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涉案银行交易明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等49人的陈述;4.被告人胡彪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扣押笔录;6.鉴定意见;7.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支付宝账户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67.309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富泓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彪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1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