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胡德好,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路**号**室(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镇**村**组)。被告人胡德好曾因犯强制猥亵罪、抢夺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德好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宣布刑事拘留,2020年3月28日至4月18日因新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2020年4月19日解除医学隔离观察并送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经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4月27日,2020年4月24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7月6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德好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胡德好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吕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德好,听取了被告人胡德好及值班律师黄道、被害人吕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德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3月27日间,被告人胡德好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望,先后多次在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影剧院公共厕所内、盛岸西路545号海市蜃楼足浴店门口附近人行道等处强制猥亵他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6日傍晚,被告人胡德好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望,遂携带自己调制稀释过的蓝色液体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影剧院女公共厕所内,趁被害人吕某某上厕所之际,将塑料瓶内的蓝色液体从厕所门与地面的缝隙间向被害人下体进行喷射,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胡德好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望,遂携带自己调制稀释过的蓝色液体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影剧院女公共厕所内,趁被害人艾某某上厕所之际,将塑料瓶内的蓝色液体从厕所门与地面的缝隙间向被害人下体进行喷射,后逃离现场。
3.2019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胡德好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望,遂携带自己调制稀释过的蓝色液体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影剧院女公共厕所内,趁被害人尹某某上厕所之际,将塑料瓶内的蓝色液体从厕所门与地面的缝隙间向被害人下体进行喷射,后逃离现场。
4.2020年1月20日晚上,被告人胡德好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望,遂携带自己调制稀释过的蓝色液体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影剧院女公共厕所内,趁被害人孙某某上厕所之际,将塑料瓶内的蓝色液体从厕所门与地面的缝隙间向被害人下体进行喷射,后逃离现场。
5.2020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胡德好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望,遂携带自己调制稀释过的蓝色液体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影剧院女公共厕所内,趁被害人马某某上厕所之际,将塑料瓶内的蓝色液体从厕所门与地面的缝隙间向被害人下体进行喷射,后逃离现场。
6.2020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胡德好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望,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盛岸西路百乐和园二期北门口公交站台,以摸胸的方式对一名女性进行猥亵,后逃离现场。
7.2020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胡德好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望,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盛岸西路545号海市蜃楼足浴店门口附近人行道,采用摸拍臀部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进行猥亵,后逃离现场。
8.2020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胡德好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望,遂携带自己调制稀释过的蓝色液体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影剧院女公共厕所内,趁被害人龙某某上厕所之际,将塑料瓶内的蓝色液体从厕所门与地面的缝隙间向被害人下体进行喷射,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照片、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郑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艾某某、尹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德好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德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德好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德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德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德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媛媛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德好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光盘3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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