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公诉刑诉〔2018〕65号
被告人胡德红,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74********,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鹤庆县人,住鹤庆县**镇**村委***村**号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5日被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鹤庆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鹤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德红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二)项之规定,于2018年4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德红与被害人肖某某系同村村民。2017年11月25日16时30分许,胡德红在其家院子里与在田间放牛的肖某某发生口角,后肖某某去到胡德红院内,胡德红便在其院子芭蕉树下持锄头、斧头多次打击肖某某头部、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在抓捕胡德红过程中,胡德红持械拒捕受伤住院。经鉴定,死者肖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在案的作案工具锄头、斧头等物证;2.受案登记有、接警记录、前科材料、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许某某、国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德红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DNA检验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现场辨认、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德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兴梅
2018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德红现羁押于鹤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4张。
3.扣押在案的物证现存鹤庆县公安局。
4.被害人亲属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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