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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必柱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胡必柱,男,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7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房地产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现住灌云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必柱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2时08分许,被告人胡必柱酒后驾驶苏GC****号小型轿车,沿23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Km+425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朱某某驾驶的载许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致朱某某、许某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胡必柱弃车逃逸。经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胡必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必柱与被害人许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部分赔偿金六年内分期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灌云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说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孙某甲、卢某某、孙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胡必柱供述和辩解;

4. 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必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必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必柱交通肇事后逃逸,次日,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必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10月21日 

附:

1. 被告人胡必柱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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