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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志伟、陈建军等十二人诈骗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胡志伟,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319930824221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文化路20号9号楼4单元301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陈建军,男,1999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90801981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泸南村6组85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邓志伟,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308106831,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白塔村3组11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张帅,男,1998年6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806188315,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清凉寺村14组40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江军,男,1998年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801193017,汉族,职高文化,无业,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后山镇高楼村3组24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叙永县人,叙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2000********,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临江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泸州市纳溪区人,住纳溪区**街**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志伟、陈建军、邓志伟、张帅、江军、王某某、金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胡志伟在邓宗源、邓永州(均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先后在泸州市江阳区佳乐金街、泸州市龙马潭区步步高新天地大厦、泸州市龙马潭区锦华万象城小区等地成立“游戏推广”工作室,组织被告人陈建军、邓志伟、张帅、江军、王某某、金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邹某某等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胡志伟为“主管”、被告人陈建军、邓志伟担任“组长”,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并传授话术,进行日常管理,设立业绩考核指标,以被害人损失数额作为获利依据。诈骗所得赃款,“主管”、“组长”、“业务员”均按相应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胡志伟、陈建军、邓志伟、张帅、江军、王某某、金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邹某某等人利用“blued”聊天软件添加同性恋被害人为好友,虚构同性恋成功人士身份,谎称自己在“腾讯竞技”平台(该平台原称“中欧资本”)投资赚钱激发被害人兴趣,诱使被害人在该平台注册充值,尔后邀约被害人一起玩“幸运飞艇”、“皇家赛马”等赌博游戏,采取故意将被害人带输或者先让被害人小赢提现,再以预定会员送彩金活动的方式诱骗其大额充值,并由被告人胡志伟、陈建军、曾志伟等人与“腾讯竞技”平台客服在幕后通过QQ联系勾结,以资金流水不够、账户异常等虚假理由封控被害人在平台内的资金,致使被害人无法提现,达到侵占被害人资金的目的。

被告人胡志伟伙同下辖“组长”、“业务员”诈骗被害人1373872余元;被告人陈建军伙同下辖“业务员”被告人陈某甲、余某某、张帅、金某某、罗某某、江军诈骗被害人820941元,其中被告人江军诈骗被害人147928元、被告人余某某诈骗被害人93026元、被告人张帅诈骗被害人76407元、被告人金某某诈骗被害人38667元、被告人罗某某诈骗被害人24250元、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24035元;被告人邓志伟伙同下辖“业务员”被告人王某某、张帅、金某某、邹某某、黄某某诈骗被害人689014元,其中被告人张帅诈骗被害人164851元、被告人王某某诈骗被害人117788元、被告人金某某诈骗被害人98957元、被告人黄某某诈骗被害人62695元、被告人邹某某诈骗被害人825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和2019年4月,被告人陈建军分别诈骗被害人汪某某399745元和被害人董某甲19900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邓志伟诈骗被害人张某甲197254元、诈骗被害人张某乙39215元;

3、2019年2月,被告人江军诈骗被害人陈某乙122002元、诈骗被害人李某某25926元;

4、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帅诈骗被害人高某甲49608元、诈骗被害人翟某某388836元、诈骗被害人宋某某76407元、诈骗被害人代某某3871元;

5、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诈骗被害人祁某某54952元、诈骗被害人孟某某62695元;

6、2019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诈骗被害人秦某某24250元;

7、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刘某某24035元;

8、2019年4月,被告人邹某某诈骗被害人戚某某8254元;

9、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金某某诈骗被害人何某某38667元、诈骗被害人曾某某60290元;

10、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余某某诈骗被害人洪某某18396元、诈骗被害人高某乙74630元;

11、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王慧诈骗被害人董某乙88898元、诈骗被害人杨某某28890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胡志伟、陈建军、邓志伟、张帅、江军、王某某、金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邹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锦华万象城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伟、陈建军、邓志伟、张帅、江军、王某某、金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邹某某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张帅、江军、王某某、金某某、余某某、黄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胡志伟、陈建军、邓志伟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志伟、陈建军、邓志伟在诈骗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张帅、江军、邹某某、金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青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志伟、陈建军、邓志伟、张帅、江军、黄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邹某某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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