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志刚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胡志刚,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蓬溪县,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社,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筑**栋**单元**;2013年6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12日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志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日、5月15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6月15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5月1日、7月1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胡志刚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单元**楼电梯出口处被民警抓获,并被当场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55.48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2.45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志刚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封存、扣押、称量、检材提取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志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57.9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志刚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又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志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志刚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光明

检察官助理 唐宁浩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志刚现被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