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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志成盗窃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胡志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2********,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祁东县**街道**路**号。因犯抢夺罪,2014年4月22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1月24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2月8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9月26日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9月21日因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4月26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1月27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志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胡志成溜门进入祁东县洪桥街道中心街25号被害人何某某家卧室,将放在床头充电的1台红色OPPOR15手机盗走。

次日上午,侦查人员在在祁东县汽车站附近抓获了正在寻找买家的被告人胡志成,并从其身上缴获被盗手机。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志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志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璐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胡志成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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