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胡念东,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号**楼**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8月2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念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胡念在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幽兰苑5栋1单元单元楼大厅内,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72V***圣宝龙战神电动车盗走,后销赃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念东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念东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念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胡念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犯罪嫌疑人胡念东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胜兰
检察官助理:胡阳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念东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