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胡恒华,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路**号,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恒华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 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恒华以谈恋爱的名义,与受害人梁某某、唐某某、杨某某等多名女性交往,以此获得对方的信用卡、支付宝、微信账号及密码,并以防止她们与其他异性联系为由,进而控制受害人手机。其在与梁某某、杨某某交往期间,在她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她们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共计12.1088 万元供自己使用,并拒不向银行归还债务。同时,胡恒华还编造给梁某某、唐某某、杨某某在网络平台上购买基金的理由,获取她们身份信息后,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受害人的名义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捷信消费金融公司”等十余个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本金共10.7398万元,未还本金9.78437万元。胡恒华将所骗款项供自己日常开支及参与网络赌博挥霍,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冒用梁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2.9542万元、中信银行信用卡套现6.776万元、民生银行套现1.4976万元、浦发银行套现0.2万元,共计11.4278万元至今未还。冒用梁某某身份信息于2017年8 月20日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 08万元,其中未还本金0.8277万元;冒用梁某某身份信息于2017年9 月26日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万元至今未还;冒用梁某某身份信息于2017年10月9 日在“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8万元,其中未还本金0.4242万元;冒用梁某某身份信息于2017年10月18日、28日在“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4.0056万元至今未还;冒用梁某某身份信息于2017年11月5日在“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0.25万元至今未还。共贷本金7.9488万元,未还本金7.0074万元。
2、2016年2 月至2017年3月期间,冒用唐某某身份信息在“微粒贷”贷款本金1.1万元,唐某某本人还款1.39786 万元;冒用唐某某身份信息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0.3万元,唐某某本人还款0.3565万元;冒用唐某某身份信息在“花呗”贷款0.4万元,唐某某本人还款0.4763 万元。冒用唐某某身份信息在“拍拍贷”贷款0.35万元,至今未还。共贷本金2.15万元。
3、2018年8月至9月期间,冒用杨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1.2万元至今未还。冒用杨某某身份信息在“携程拿去花”贷款0.641万元至今未还。
同时查明:被告人胡恒华因盗窃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胡恒华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梁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 梁某某、杨某某在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的开户记录、交易明细等书证;4.“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余个网络金融机构的资质、贷款金额、时间等书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恒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恒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的信用卡、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骗领银行信用卡后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恒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恒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恒华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恒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瑾
2019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胡恒华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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