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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恒诈骗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胡恒,男,198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成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太平镇****号。被告人胡恒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恒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恒原系成都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4月从该公司离职,同年6月成立成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3月至8月,被告人胡恒在准备离职并成立新公司期间,利用在**公司获得的部分客户等资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办证信息、承诺不用考试直接下证、帮忙挂靠等手段,以可以为别人办理各种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以及出售相关考试真题为由,对居住在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的方某某等17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116898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支出。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可以办理BIM证书、一级建造师证书、出售消防考试真题为由, 共计骗得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17600元。

2、2020年3月8日,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可以办理BIM证书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8000元。

3、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可以办理BIM证书为由,共计骗得被害人郭某甲人民币6000元。

4、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可以办理电子中工证书为由,骗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00元。

5、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可以办理教师资格证、出售消防考试真题为由,共计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2800元。

6、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可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共计骗得被害人邸某某人民币6000元。

7、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可以办理研究生学历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80元。

8、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可以办理注册会计师证、本科学历为由,共计骗得被害人全某某人民币8600元。

9、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可以办理土木高级工程师证为由,骗得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1490元。

10、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可以办理二级建造师证书为由,共计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9200元。

11、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可以办理大专学历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500元。

12、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可以办理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为由,骗得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6000元。

13、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可以办理研究生学历为由,骗得被害人郭某乙人民币3540元。

14、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可以办理大专学历为由,共计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0元。

15、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可以办理健康管理师证为由,共计骗得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500元。

16、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出售消防考试真题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800元。

17、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胡恒采用上述手段,以可以办理职业药剂师证为由,骗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恒的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某、杨某某、郭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胡恒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

5. 证人苏某某、王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  

检察官助理:宋  娴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恒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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