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胡成助,绰号“老古”、“老骨”,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仁化县**镇****路**号,住仁化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始兴县公安局逮捕。胡成助曾于2018年9月29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成助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被告人胡成助伙同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经饶某某的介绍,租用陈某某位于始兴县太平镇河北村永捷电子厂旁的工棚,用于建设非法柴油加工厂。该加工厂建成后于同年4月份开工运行,随后由黎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将从外地购入的半成品“红油”进行过滤、脱色加工,并将非法加工的成品柴油通过刘某某等人销售到江西等地。2019年8月份,陈某某因其他犯罪事实被抓获后,由胡成助代替陈某某,负责安排购入半成品“红油”以及销售非法加工的成品柴油。
2019年10月12日,该加工厂被查获,现场查获成品柴油38670kg、半成品“红油”280kg,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成品柴油硫含量、凝点、镏程不合格,产品质量综合判定不合格。经价格认定,现场查获的38670kg成品柴油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8.77048万元。另外从黎某某手机处提取的18张柴油出库过磅单,显示出库柴油净重50.86万kg,经价格认定,出库柴油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73.88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成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成助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道
检察官助理:王婷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某助现被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九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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