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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才东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31号

被告人胡才东,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81995********,黎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才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才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魏某某于2020年6月4日至6月6日将车牌为粤PZ****的白色小轿车停放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路**百货店门口。2020年6月5日5时许,被告人胡才东经过**百货店时发现该车未锁车门,便拉车门进入小轿车内,将放在主驾驶位的钱包内1100元现金、副驾驶前抽屉内的红包(内有12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才东盗窃他人人民币1220元,因系累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才东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才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源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才东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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