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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敏抢劫、强奸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胡敏,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2********,汉族,中专文化,乌海市**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敏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胡敏欲实施抢劫行为,便驾驶宁AX***S号汽车到海南区步行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并驾驶车辆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5时许,胡敏驾车途径海南区海天花园东区时,发现该小区西门“**疗店”开门营业,便携带刀具和宽胶带来到足疗店二楼,采用威胁、捆绑的方式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了抢劫行为。因被害人现金较少而未能得逞,胡敏又欲实施强奸行为,其再次使用威胁、捆绑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到案后被告人胡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案件报告、报案材料、人口信息、病情证明书、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敏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敏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敏在抢劫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敏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敏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敏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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