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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胡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9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199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多次在本市西湖区灵溪北路**号**国贸中心内,趁办公场所无人之际窃取烟、酒、办公电脑等物品,具体如下:

1. 2019年10月至12月初,被告人胡某先后多次至**国贸中心**号商铺**楼**建业集团办公室,窃得被害人郑某某放于该处的翡翠腰鼓珠串1件(价值人民币2000元)、翡翠节节高挂件1件(价值人民币3800元)、青田石玉玺章料1件(价值人民币1300元)、Bally牌男士休闲鞋1双(价值人民币1885元)、2019年产茅台酒6瓶、1992年产茅台酒3瓶、1993年产茅台酒3瓶、茅台镇30年酱香型茅台醇1瓶、茅台镇北街酒厂甘美之酱香型酒1瓶、金利群香烟1条、花利群香烟5条、和天下香烟5条、黄金叶香烟5条、红利群香烟1条等物品。

上述被盗物品中,6瓶2019年产茅台酒,经销赃获利11100元;2瓶1992年产茅台酒以及3瓶1993年产茅台酒,经销赃获利34000元;5条黄金叶香烟,经销赃获利4000元;5条花利群香烟,经销赃获利3500元;1条红利群香烟,经销赃获利850元;1条金利群香烟,经销赃获利200元。

2.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胡某至**国贸中心**号商铺**楼**建业集团办公室,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于该处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Macbook Air 2019款)1台(价值人民币8536元)、雷蛇牌有线耳机1副(价值人民币315元)。

3. 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胡某至**国贸中心**幢**层浙江**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窃得被害人黄某某于该处的云烟牌香烟(小云端)3条(价值人民币3000元)、钓鱼台牌香烟(硬黄专供出口)1条(价值人民币201.61元)、白沙牌香烟(和天下)1条(价值人民币1000元)、利群牌香烟(休闲利群)1条(价值人民币820元)。

4. 2019年12月7日左右,被告人胡某至**国贸中心**幢**号**楼**新能源公司办公室,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放于该处的微软牌平板电脑(Surface pro 5)1台(价值人民币3230元)。

综上,被告人胡某的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79737.61元。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 敏

检察官助理:施 倩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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