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胡文华,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住该处。被告人胡文华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被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被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崔晓东,曾用名崔次郎,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铜陵,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社区集体户**号,现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被告人崔晓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胡文华、崔晓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经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长江路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文华、崔晓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文华、崔晓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胡文华、崔晓东见铜陵市**服装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厂区处于废弃状态,胡文华向崔晓东提议盗窃该厂区电缆和电线。为实施盗窃需要,胡文华指使崔晓东代为购买作案工具棘轮剪、手拉葫芦。2020年2月下旬期间,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盗窃铜陵市**服装有限公司厂区电缆和电线(均未通电使用),销赃价格合计人民币43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9日下午,崔晓东驾驶银色摩托车载胡文华携带作案工具至铜陵市**服装有限公司厂区。由崔晓东负责在外望风,胡文华翻墙进入该厂区内,利用钢锯、麻袋等作案工具盗窃宿舍楼及食堂附近电缆。后崔晓东、胡文华谎称被盗电缆系工地废弃电缆,以人民币900元价格卖至铜陵市**小区附近一废品回收站,赃款归胡文华所有。
2.2020年2月21日下午14时左右,胡文华、崔晓东携带棘轮剪等作案工具以同样手段盗窃铜陵市**服装有限公司厂区电缆及电线,并以同样理由将被盗电缆、电线卖至铜陵市**小区斜对面一废品回收站,得赃款人民币850元,归胡文华所有。
3. 2020年2月20日晚19时左右,胡文华、崔晓东携带棘轮剪等作案工具以同样手段盗窃铜陵市**服装有限公司厂区车间配电房电缆,因电缆太重无法运出被胡文华藏匿在该厂区内。同年2月22日下午,由崔晓东负责在外望风,胡文华利用棘轮剪、手拉葫芦、麻袋等作案工具将之前剪断的电缆剪成小段运出该厂区。后崔晓东、胡文华以同样理由将被盗电缆、电线卖至铜陵市**小区斜对面一废品回收站,得赃款人民币2590元,归胡文华所有。
4.2020年2月23日下午,胡文华、崔晓东在以同样方式盗窃铜陵市**服装有限公司厂区电缆过程中,被该厂区保安发现并报警,胡文华、崔晓东骑车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胡文华向被害人铜陵市**服装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偿还人民币4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立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胡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胡文华、崔晓东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文华、崔晓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华、崔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胡文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晓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文华、崔晓东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文华、崔晓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文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晓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检察官助理:陈静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文华、崔晓东现在其住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佰壹拾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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