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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文学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胡文学,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成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文学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许昌太、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文学与何某某、吴某某、魏某某(均另案处理)从四川省成都市驾车前往巫山县庙宇镇。途中,魏某某告知此行是帮许某某(另案处理)报复他人。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胡文学一行到达巫山县庙宇镇。次日,许某某告诉魏某某等人要报复的人叫陈某某,陈某某与其因女朋友发生矛盾,并带魏某某等人去陈某某家开设的麻将馆辨认陈某某。然后,魏某某等人就开始蹲守陈某某,伺机报复。

当日晚上8时许,魏某某、胡文学、吴某某、何某某在陈某某家楼下强行将陈某某强行带上车。魏某某、胡文学等人控制陈某某在车后排中间,并用手、甩棍殴打陈某某。约半个小时后,陈某某被带至庙宇镇九台村“板壁岩”(小地名)红叶谷观景台。魏某某、胡文学、吴某某、何某某强迫陈某某跪在地上,继续用手脚、甩棍殴打陈某某,并对其侮辱、恐吓。魏某某还夺过陈某某的手机,将其摔坏。之后,魏某某、胡文学、吴某某、何某某驾车逃离巫山。后经巫山县验伤门诊验伤,被害人陈某某身上有多处挫伤,软组织伤。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摔坏的三星手机价值3311元。

2019年12月4 日,被告人胡文学在广东省东莞市高涉镇北联新村6巷2号430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验伤记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文学的供述与辩解;

5.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文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学伙同他人逞强斗狠,持械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文学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胡文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胡文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胡文学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林海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文学现羁押在巫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共317页;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提讯提解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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