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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文彬盗窃案)_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胡文彬,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1********,汉族,文盲,无业,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街**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文彬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胡文彬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街道实施多起盗窃,其中一次为入户盗窃。

1、2019年6月15日2时许,被告人胡文彬窜至胡市镇旭东路一段“乡村土鸡”饭店,将被害人廖某某喂养在饭店屋后的3只土鸡盗走,后贩卖获利200余元。

2、201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胡文彬窜至胡市镇旭东路二段99号6栋附203号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副食店门口,盗走门口摊位上的咸鸭蛋、鸡精、茶叶、绿豆斤、辣椒面等货物自用。

3、2019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胡文彬窜至胡市镇旭东路二段99号3栋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副食店门口,盗走门口摊位上的花椒、洗洁精、豆瓣、酱油、洗衣粉等货物自用;随后胡文彬又窜至隔壁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副食店门口,盗走门口摊位上的花椒、鸡精、味精、盐、辣椒面、蒜等货物自用。

4、2019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胡文彬趁胡市镇胡市一街147号1栋1单元2楼201号被害人何某某家底楼房门未关,进入何某某家中底楼厨房,将厨房内的电饭煲等物品盗走。

被害人何某某发现家中被盗后,于2019年7月2日报警,民警当日在被告人胡文彬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查获胡文彬自用剩余的被盗味精、鸡精、酱油、洗衣粉等货物,现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文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一次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文彬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文彬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文彬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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