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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文捷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胡文捷,男,1984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号。2008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文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惠玲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胡文捷通过“闲鱼”网以购买手机为由,将黄某某约至广东省开平市**镇**桥头准备交易时, 后趁黄某某不备盗走其红色iphone7plus手机1台。经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867元。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胡文捷采取上述手段,在开平市**镇**村小卖部门口, 趁谭某某不备盗走其白色三星S10手机1台。经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胡文捷采取上述手段,在开平市****村委会**超市门口, 趁陈某某不备盗走其红色iphone8plus手机1台。经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450元。案发后,已将上述涉案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

3.被害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胡文捷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文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文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文捷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文捷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民强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文捷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卷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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