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胡文杰,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5022000********,汉族,专科在读,住江西省新余市**路**村**单元**室(户籍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室)。被告人胡文杰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我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32002********,汉族,专科在读,住江西省樟树市**乡**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我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32001********,汉族,专科在读,住江西省樟树市**大道**号**栋**单元**室。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32000*******,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贵州省贵定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3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樟树市**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022000********,汉族,专科在读,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022001********,汉族,专科在读,住江西省新余市**路**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蒙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012000********,水族,初中肄业,无业,住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蒙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012001********,布依族,初中肄业,无业,住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於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82000********,汉族,专科在读,住江西省都昌县**镇**村**家。被告人於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62000********,汉族,专科在读,住江西省德安县**乡**村**号**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诈骗罪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2001********,汉族,专科在读,住江西省乐安县**镇**村**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文杰、张某某、邹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候某某、吕某某、蒙某某、罗某某、於某某、王某乙、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胡文杰纠集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候某某、吕某某、蒙某某、罗某某等人,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可以为未成年人解除游戏防沉迷设置,以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汪某某、郭某某等未成年人人民币共计88360元。其中被告人胡文杰参与诈骗金额8836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6950元;被告人邹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695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金额67750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诈骗金额48010元;被告人候某某参与诈骗金额28110元;被告人吕某某参与诈骗金额27740元;被告人蒙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3770元;被告人罗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2050元。
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邹某某、於某某、王某乙、曾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孙某某等未成年人人民币共计1812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8120元;被告人邹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8060元;被告人於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8120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诈骗金额18120元;被告人曾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8120元。
被告人胡文杰、张某某、邹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蒙某某、罗某某、於某某、王某乙、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及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郭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
3.被告人胡文杰、张某某、邹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候某某、吕某某、蒙某某、罗某某、於某某、王某乙、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杰、张某某、邹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候某某、吕某某、蒙某某、罗某某、於某某、王某乙、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多次结伙诈骗未成年人财物,被告人胡文杰、张某某、邹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候某某、吕某某诈骗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蒙某某、罗某某、於某某、王某乙、曾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文杰、张某某在各自组织的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候某某、吕某某、蒙某某、罗某某在被告人胡文杰组织的犯罪团伙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邹某某、於某某、王某乙、曾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组织的犯罪团伙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文杰、张某某、邹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蒙某某、罗某某、於某某、王某乙、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文杰、张某某、邹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候某某、吕某某、蒙某某、罗某某、於某某、王某乙、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毅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文杰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樟树市**乡**村**组**号;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樟树市**大道**号**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贵定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樟树市**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新余市**路**号;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於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都昌县**镇**村**家;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德安县**乡**村**号;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乐安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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