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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文杰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胡文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1********,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地合肥市蜀山区**镇**村**组**号,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小区**栋**号。2019年5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日我院以胡文杰涉嫌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决定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文杰涉嫌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胡文杰伙同高某某、李某甲、刘某某、伍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指使伍某某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奥支行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骗取了该银行为伍某某购买一辆大众途昂汽车发放贷款235000元,后在明知无人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胡文杰伙同高某某、李某甲、刘某某、伍某某,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指使伍某某与*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该公司为伍某某购买一辆本田思铂睿汽车发放的资金124393元,后在明知无人归还融资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9月2日,被告人胡文杰伙同高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指使李某乙和*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该公司为李某乙购买一辆奔驰牌GLA汽车发放的资金167451元,后在明知无人归还融资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胡文杰伙同高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劳某某,指使劳某某与*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了该公司为劳某某购买一辆本田思铂睿轿车发放的资金128547元,后在明知无人归还融资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胡文杰伙同高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初某某,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指使初某某与*乙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了该公司为初某某购买一辆雷克萨斯牌汽车发放的资金115429元,后在明知无人归还融资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胡文杰伙同高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初某某,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指使初某某与*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了该公司为初某某购买一辆奥迪牌Q3汽车发放的资金138599元,后在明知无人归还融资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胡文杰伙同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指使周某某与*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了该公司为周某某购买一辆奥迪牌Q5汽车发放的资金110191元,后在明知无人归还融资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胡文杰伙同高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以办理汽车贷款购买汽车后不归还贷款的方式进行诈骗,指使周某某与浙江*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了该公司为周某某购买一辆吉利牌汽车发放的资金78152元,后在明知无人归还融资款的情况下,将该车低价出售,所获赃款众人俵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融资租赁合同等书证;

2.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文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杰伙同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涉案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文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被告人胡文杰归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金中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文杰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9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换押证1份;

5、认罪任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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