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胡文磊,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号。1996年8月7日因犯故意杀人、强奸、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1月4日释放;2006年7月11日因犯故意杀人、强奸、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2月4日减刑释放;2018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胡文磊先后到诸城市密州街道、高新园区、昌城镇多次盗窃并三次入室盗窃他人手机、化妆品、剃须刀等物品,涉案价值37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胡文磊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书等;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6.盗窃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文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并三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文磊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检察官:霍海鑫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文磊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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