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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文秀、江昱龙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等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7〕197号

   被告人胡文秀(化名杨凤兰),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街。2016年08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昱龙(化名陈信),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住贺州市八步区**路**号。2016年8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章谦(化名高亮),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87********,水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镇**村**组。2016年8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家乐(化名杜昶),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住河池市宜州市**乡**村**屯**号。2016年09月2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南效勇(化名彭杰),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527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柞水县人,住柞水县**镇**村**组。2016年8月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陆丹(化名樊轩),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8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住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亚洲(化名明浩),男,1990年9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陕西省渭南市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义琴(化名林可欣),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90********,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俊玮(化名刘炎),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8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陕西省渭南市人,住渭南市韩城市**镇**村**组。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强,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陕西省渭南市人,住渭南市合阳县**镇**村南**巷**号。2016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南郑县人,住南郑县**镇**村**组** 号。2016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化名赵子龙),男,1996年10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岐山县**镇**大道**村**组**号。2016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伟,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324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陕西省西乡县人,住西乡县**镇**村**组。2016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20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铜川市人,住铜川市印台区**镇**村**组**号。2016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陇县人,住陇县**镇**村**组**号。2016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良富,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乡**村**组。2016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永昌县**乡**村**社**号。2016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军鹏(化名李俊),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铜川市人,住铜川市宜君县**镇**村**组**号。2016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25199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住河池市南丹县**乡**村**屯**号。2016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25199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住南丹县**镇**村**屯**号。2016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街道**路**号附**号。2016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蚌埠市人,住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2016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省宿迁市人,住宿迁市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2016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1年7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4199107264054,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石阡县**镇**村**组。2016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2月17日、2017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自2013年起,被告人胡文秀、江昱龙、韦章谦、苏家乐等人先后被骗入** 传销组织,经洗脑、逼迫后,转变成传销人员,积极从事传销活动。** 传销组织成员分为ABCDE五级管理,通过打电话、网络聊天等手段,以“谈朋友”、“找工作”等名义,诱骗未婚男女青年进入传销窝点,强行收走其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随身物品,采取看守、威逼、辱骂等方式非法控制被害人,进行洗脑。以投资**虚拟产品可以发财为幌子,要求被害人交申购款给传销组织;对不愿意交钱的,传销人员就会采取威逼、辱骂、殴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打电话找家人、朋友骗钱交给传销组织。

2016年4月下旬,被告人胡文秀、韦章谦、江昱龙、苏家乐等人脱离江西省新余市传销领导的控制,带领被告人南效勇、黄陆丹、唐义琴、张亚洲、刘俊伟和连某某(畏罪跳楼死亡)等六十余名传销人员,乘坐火车到湖北省咸宁市,在本市咸安城区**院、**路**小区、**路**小区、**旁边小区、**市场旁边小区等处出租房内进行传销活动。

被告人胡文秀到咸宁后,任** 传销组织A级大老总,负责传销组织的重大事务,该组织所有非法收取的“申购款”均由其保管、支配。被告人江昱龙、韦章谦任B级老总,与胡文秀共同管理传销组织,协调各传销窝点的关系、人员安排,保管B级以下所有人员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等物品,鼓吹传销组织的“美好”,鼓动传销人员积极从事传销活动,非法敛取财物。被告人苏家乐任C+领导,负责收取所有窝点申购款,交给胡文秀;苏家乐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听从A、B级老总的安排,将各传销窝点的情况汇报给A、B级老总,协助A、B级老总对各窝点的传销活动进行管理。被告人南效勇、黄陆丹、唐义琴、张亚洲、刘俊伟和连某某先后任各传销窝点C级领导,听从A、B级老总和C+领导的安排,全面管理所在的传销窝点,督促传销人员遵守传销组织的管理规定,保管传销窝点的大门钥匙,控制人员进出;安排传销人员以诱骗手段发展新成员,给新成员安排师傅;C级领导自己参与并安排D级、E级管家和师傅采取洗脑、恐吓、殴打等各种手段逼迫新成员缴纳"申购"款,并交叉收取每个窝点新成员的"申购"款交给苏家乐。

2016年4月下旬至2016年7月底,被告人胡文秀、江昱龙、韦章谦、苏家乐、南效勇、黄陆丹、唐义琴、张亚洲、刘俊伟等人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敛取财物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

被告人胡文秀、江昱龙、韦章谦、苏家乐组织、领导的传销犯罪集团,安排人员将传销案被害人诱骗到传销窝点,并进行统一管理,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对经过洗脑后仍不接受传销理念、拒不交钱的被害人,传销人员采取辱骂、威逼、殴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打电话找家人、朋友骗钱交给传销组织;之后对其严加看管,不准其离开传销窝点或报警:

 1、2016年7月20日,在传销组织的安排下,被告人蔡某某和马某某将受害人李某丁诱骗至咸安区**院内的传销窝点。该窝点家长被告人张亚洲根据传销组织的一贯作法,安排该传销窝点的管家被告人吕强将窝点的大门反锁,防止李某丁逃跑;安排被告人蔡某某、李某甲、高某某每天24小时贴身看守李某丁;传销组织C级领导黄陆丹采取殴打的方式,逼迫李某丁说出银行卡密码,然后由蔡某某将李某丁的银行卡、手机拿走;吕强、蔡某某、李某甲以李某丁不听话为由多次殴打李某丁,逼迫李某丁从家里骗钱交给传销组织,李某丁被迫交纳人民币5600元"申购"款。2016年7月29日李某丁被公安机关解救。

2、2016年7月初,在传销组织的安排下,被告人吕强和另外一名女性传销人员将受害人杜某某诱骗至咸安区**院内的传销窝点。该窝点家长被告人张亚洲根据传销组织的一贯作法,和管家吕强将窝点的大门反锁,防止杜某某逃跑;安排被告人吕强和刘某某、李某戊等人每天24小时贴身看守杜某某;该组织的C级领导被告人南效勇采取威胁、殴打的手段逼问杜某某银行卡密码,杜某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只得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他们。后由吕强将其银行卡、手机拿走,并多次恐吓、殴打杜某某,逼迫杜某某从家里骗来人民币22400元钱交给传销组织。2016年7月29日杜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3、2016年6月底,在传销组织的安排下,被告人肖伟和马某某将受害人任某某诱骗至**院传销窝点。该窝点家长被告人张亚洲根据传销组织的一贯作法,安排窝点管家被告人吕强、李军鹏将窝点的大门反锁,防止任某某逃跑,被告人肖伟、高某某、蔡某某负责看守任某某。被告人肖伟、李军鹏以任某某不听话为由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该组织的C级领导被告人南效勇采取威胁、殴打的手段逼问出任某某的银行卡和支付宝密码,之后肖伟将任某某的银行卡、手机拿走,多次恐吓、殴打任某某,逼迫其交给传销组织人民币3万元。2016年7月29日任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4、2016年6月18日,在传销组织的安排下,被告人潘某某和马某某将受害人鲍某某诱骗至**院传销窝点。该窝点家长被告人张亚洲根据传销组织的一贯作法,安排窝点管家被告人吕强、李军鹏将窝点的大门反锁,防止鲍某某逃跑,安排潘某某看守鲍某某。在此期间潘某某、李军鹏、南效勇多次对其进行恐吓、殴打,逼迫鲍某某从家里骗来人民币28000元交给传销组织。2016年7月29日鲍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5、2016年7月8日晚,在传销组织的安排下,被告人莫某某和另一名女性传销人员将受害人牛某某诱骗至咸安区**路**区的传销窝点,一个多星期后转入该传销组织**路**小区窝点。在此期间,传销窝点的家长被告人唐义琴、南效勇、张亚洲和连某某等人根据传销组织的一贯作法,安排窝点管家被告人廖良富、李军鹏等人将窝点的大门反锁,防止牛某某逃跑,安排廖良富、李军鹏、莫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看守牛某某。被告人南效勇、廖良富、莫某某、南效勇等人多次辱骂、威胁、殴打受害人牛某某,逼迫其交给传销组织人民币2800元。2016年7月30日牛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6、2016年7月15日晚,在传销组织的安排下,被告人廖良富和化名为"刘诗琪"的女性传销人员将受害人李某己诱骗至咸安区**路兴旺**区的传销窝点,五六天后转入该传销组织**路**小区窝点。在此期间,传销窝点的家长被告人唐义琴和连某某等人根据传销组织的一贯作法,安排窝点管家被告人廖良富、李军鹏等人将窝点的大门反锁,防止李某己逃跑,安排廖良富、陈某某等人看守李某己。被告人廖良富、李军鹏通过多次威逼、殴打受害人李某己,逼迫其从家人、朋友处骗来人民币20000余元交给传销组织。2016年7月30日李某己被公安机关解救。

7、2016年7月10日晚,受害人王某某被化名为"王晓玉"的女性传销人员诱骗至位于咸安区**路传销窝点。在此期间,被告人黄陆丹安排被告人魏某某、李某乙、赵某某、李某丙等人将王某某控制在传销窝点内。被告人魏某某、李某乙多次威胁、殴打王某某,逼迫其交给传销组织人民币3500元。2016年7月31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上述2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凭证、火车票等书证;2.证人李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己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胡文秀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秀、江昱龙、韦章谦、苏家乐、南效勇、黄陆丹、唐义琴、张亚洲、刘俊伟等九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文秀、江昱龙、韦章谦、苏家乐、南效勇、黄陆丹、唐义琴、张亚洲、刘俊伟等九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为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领导被告人吕强、蔡某某、肖伟、潘某某、廖良富、莫某某、李某甲、高某某、李军鹏、陈某某、黄某某、魏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赵某某等十五人,采取看守、恐吓、殴打等手段,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以上二十四名被告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 。被告人胡文秀、江昱龙、韦章谦、苏家乐、南效勇、黄陆丹、唐义琴、张亚洲、刘俊伟、吕强、蔡某某、肖伟、潘某某、廖良富、莫某某、李军鹏、黄某某、魏某某、李某乙等十九人,为逼迫被害人交钱给传销组织,组织、领导传销人员,或直接实施暴力、胁迫方法,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文秀、江昱龙、韦章谦、苏家乐是组织、领导**传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传销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南效勇、黄陆丹、唐义琴、张亚洲、刘俊伟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文秀、江昱龙、韦章谦、苏家乐、南效勇、黄陆丹、唐义琴、张亚洲、刘俊伟、吕强、蔡某某、肖伟、潘某某、廖良富、莫某某、李军鹏、黄某某、魏某某、李某乙等十九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本案被告人均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宗晔

2017年5月11日

附:

    1.本案24名被告人现羁押在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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