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胡文雄,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潘晓卯,浙江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文雄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文雄系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街**号温州**汽配有限公司的电商部经理,负责汽车配件网上销售工作。2019年6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胡文雄利用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截留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120万余元据为己有,后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殆尽。该公司发现账目异常后,被告人胡文雄于2019年10月23日乘坐动车逃离温州,后在上海虹桥火车站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胡文雄已退还温州**汽配有限公司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金额说明表、情况说明、
温州**汽配有限公司相关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收款收据、工资条、考勤表、入职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文雄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文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雄身为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文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文雄已退还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文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五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君君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文雄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潘晓卯,联系方式1565859****。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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