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文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雪剑,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被京东派出所行政拘留二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被罗家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文龙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雪剑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胡文龙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集板溪小学附近向刘某某贩卖了500元毒品;2019年8月,胡文龙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集江南材料厂以及高新南大道丽枫酒店先后向聂某某贩卖了1000元、500元毒品;2019年9、10月份,胡文龙在南昌县八一乡谢埠桥等地先后向黄某某贩卖毒品两次,均为200元。
被告人李雪剑帮被告人胡文龙贩卖毒品,从中获取一些生活零用钱以及免费毒品吸食。2019年8月底,被告人李雪剑在南昌县八一乡谢埠桥桥头向黄某某贩卖200元毒品;2019年9月初,被告人李雪剑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集板溪小学附近向晏某某等人贩卖400元毒品;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李雪剑在南昌县八一乡谢埠桥附近向黄某某贩卖200元毒品;2019年9月14日、15日在青山湖区罗家集江南材料厂先后向聂某某贩卖毒品两次,分别为500元、650元。2019年9月19日下午,在民警的控制下,将试图与伍某甲进行毒品交易的李雪剑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6克和现金1371元,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9年8月底,被告人胡文龙在高新南大道丽枫酒店开设房间容留李雪剑、聂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2019年7至9月份,胡文龙两次容留聂某某、李雪剑在丽枫酒店房间吸食毒品,两次容留李雪剑吸食毒品。
2019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晏某某等人向被告人李雪剑购买400元毒品后,晏某某驾车至南昌县八一乡胡华大桥附近,容留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在其车内吸食毒品。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胡文龙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19日,民警将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李雪剑抓获;2019年9月18日,民警到被告人晏某某家里将其口头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聂某某、伍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文龙、李雪剑、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黄某某、伍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龙多次贩卖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雪剑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文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情节;被告人李雪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被告人晏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林超
附:
1.被告人胡文龙、李雪剑、晏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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