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斌、陶武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胡 斌,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西省进贤县人,户籍地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住进贤县中山大道颐园小区**栋**号。

被告人陶 武,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江西省南昌市人,户籍地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住南昌市南昌航空大学宿舍**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12月5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斌、陶武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被告人胡斌、陶武相邀驾车前往云南畹町运输毒品,并从畹町探路到保山。同年12月4日23时许,胡斌、陶武携毒品驾驶赣A*****号车途经保山市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从胡斌上衣左侧内兜里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3克、氯胺酮2.5克;从陶武鞋垫下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从该车滤清器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砣。经称量鉴定:从滤清器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净重1000.8克,其含量为82.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斌、陶武共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05.5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杨 荣 军

检 察 员:李 夷 鹏

2020年4月17日

附:1、二被告人现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诉讼卷四册;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