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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斌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1〕150号

被告人胡斌,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2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斌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胡斌至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服饰店内,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店内的装有一台银色华为matebook 14 Linux笔记本电脑的黑色双肩皮包盗走。后胡斌将该笔记本电脑销赃得人民币4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600元。

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胡斌在本市江岸区**路**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指认犯罪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斌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5.检查笔录;6.讯问同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胡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胡斌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春

检察官助理:刘乐乐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斌现羁押在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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