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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斌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胡斌,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黄浦区**路**弄**号**室,居住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2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胡斌伙同侯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本市普陀区以向被害人臧某某出借钱款为由,欺骗臧某某签署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同)的虚高借据、收条,由侯某某向臧某某转账50万元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并让臧某某将其中2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10万元取现后以利息、好处费名义交给胡斌,臧某某实际得款15万元,后胡斌向臧某某虚假承诺代为承担上述债务,并于2016年6月作出书面承诺。2018年9月4日,侯某某利用上述虚高借据等材料向本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臧某某偿还上述虚高借款50万元本息,臧某某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侯某某诈骗未果。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胡斌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2.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等材料。3.借据、收条、承诺书。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民事起诉状、法庭审理笔录等材料。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信息。6.另案处理的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刑事判决书。7.被告人胡斌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全忠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斌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材料二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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