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胡斌,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9********,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1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侦大队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9月24日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胡斌明知其嫂子李某某(另案处理)向他人贩卖毒品,而应李某某的要求,帮助李某某联系绰号叫“刘云猴子”的人购买毒品。胡斌通过廖某某(另案处理)与“刘云猴子”商量购买1000元甲基苯丙胺(0.9g甲基苯丙胺和1片甲基苯丙胺片剂),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800元和现金人民币200元给胡斌,胡斌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两次将人民币1000元转给廖某某,然后再由廖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700元转给“刘云猴子”。之后,“刘云猴子”通过廖某某告诉胡斌其将甲基苯丙胺放在渝水区湘汇马路的一辆白色无牌汽车下面,胡斌将放置甲基苯丙胺的位置告诉李某某,李某某则从该地点拿到甲基苯丙胺共计0.7克。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胡斌将0.3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廖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两次支付给胡斌人民币500元。胡斌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拿到0.3克甲基苯丙胺并送到廖某某位于渝水区菜园小区的家中给廖某某。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胡斌将0.2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廖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胡斌人民币300元。之后,胡斌将0.2克甲基苯丙胺送到廖某某家中给廖某某。

2020年8月17日,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民警在渝水区菜园小区将被告人胡斌抓获,并从胡斌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0.5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证人李某某、廖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胡斌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搜查、称量、取样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斌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2克,同时从胡斌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0.5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斌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剑辉

检察官助理:肖晗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斌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