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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斌贩卖毒品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胡斌,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公寓**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被告人胡斌3次非法出售少量毒品给吸毒人员徐某某,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28日,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200元向被告人胡斌购买毒品,胡斌遂花200元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1粒麻古和少量冰毒,后开车到本市高新区**公寓接上徐某某,将毒品交给徐某某,两人在车内将毒品吸食完。

2.2020年5月20日,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500元向被告人胡斌购买毒品,胡斌遂联系邓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将500元转给邓某某,之后胡斌开车到本市高新区**公寓接上徐某某,两人一起到本市青山湖区**公寓找邓某某拿到1粒麻古和少量冰毒,邓某某、胡斌和徐某某在车内将毒品吸食完。

3.2020年6月1日,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500元向被告人胡斌购买毒品,胡斌遂花500元从邓某某处购得1粒麻古和少量冰毒,后在本市高新区**公寓将毒品交给徐某某,二人在徐某某车内将毒品吸食完。

被告人胡斌于2020年6月1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斌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斌3次非法向他人出售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检察官助理:胡懿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斌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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