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2093号
被告人胡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斐涉嫌招摇撞骗、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22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李某某159172.66元及轿车一辆
2018年3月,被告人胡斐以老乡的名义为被害人李某某介绍“前妻的表妹陈某某”作女朋友,并将“陈某某”的微信号Yilo****推送给被害人李某某,然后被告人胡斐以该微信号冒充“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谈恋爱,期间虚构还车辆贷款、看病、还欠债、房子拆迁、车辆违章消分等各种借口向被害人李某某要钱;被告人胡斐还虚构为“陈某某”奶奶买墓地而欠债未还被扣押车辆,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轿车(红色雪佛兰科沃滋,苏E0****)抵押给“所谓的债权人”。被害人李某某受骗之后,以微信转帐、银行转帐等方式交付前述款项。经统计,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斐累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62319.32元及轿车一辆,占为己有,截止案发前陆续归还3146.66元。
(二)诈骗张某甲1059447.12元
2018年初,被告人胡斐与被害人张某甲通过百合网互加为微信好友,但后续并无联系。2019年2月起,被告人胡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张某甲恢复联系,以谈恋爱为名,谎称自己是常州建设局的干部,离异单身且有多处房产等,以此类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双方确认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
在恋爱、同居期间,被告人胡斐又虚构建设局领导贪污被查处,自己受牵连需要打点关系、调动工作需要打点关系、房屋过户手续费、向纪委人员行贿、冒充纪委工作人员“郑某某”(微信号:YiLo****)向被害人索贿、投资赌场等各种借口向被害人张某甲要钱。被害人张某甲受骗之后将本人存款、和通过向亲友借款、向同事借款、向银行贷款、甚至抵押自己的车辆等各种形式筹集的资金以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银行转帐等方式交给被告人胡斐使用。经统计,自2019年3月2日至同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胡斐累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391276元,占为己有,用于赌博挥霍等,截止案发前陆续归还33182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2.证人张某乙、沈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斐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12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喜忠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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