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5184号
被告人胡新,男,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6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村**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0年10月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12月29日因非法运输、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胡新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张燕村149号**室被害人汪某某租住处,撬门入内,窃得黑色联想zuk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84元)及iPad 1台(价值人民币714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胡新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北京宾馆”旁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破坏门锁后入内,窃得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599元)及人民币100元。案发后,所窃手机及iPad 、联想笔记本电脑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汪某某、徐某某。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胡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二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9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志慧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新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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