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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旭霞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24

被告人胡旭霞,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61973********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浙江省宁波振宽贸易公司经理,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5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旭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8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年12月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同案人胡旭光(已判刑)实际控制宁波市鄞州正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锐公司)、宁波市北仑普特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仑普特公司)、舟山百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百圣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振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宽公司)、宁波内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森公司)、宁波布特坦姆办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特坦姆公司)等多家公司。在胡旭光的授意、安排下,其叔叔胡世振担任正锐公司的总经理,其表哥王仕龙担任舟山百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连襟俞某某先后担任振宽公司和内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表弟王天华(已判刑)担任北仑普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表弟郑昌波(已判刑)担任北仑普特公司的总经理,被告人胡旭霞(其与胡旭光系兄妹关系)负责前述公司的财务工作。前述公司在本案案发前均未实际经营且处于亏损状态,胡旭光对外也欠下巨额债务 。

2013年初,同案人胡旭光与董晓卫(已判刑)、胡光明、胡世振(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采取以较低贴现利息诱骗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前来贴现、仅支付部分贴现款的方式骗取持票人承兑汇票贴现款。2013年3月初,被害单位重庆**公司、重庆**公司拟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进行融资。重庆**公司融资部经理李正荣通过他人得知在浙江省宁波市贴现的月息为3.7‰后,与重庆**公司副总经理周亮商定前往宁波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江苏创驰公司董事长董晓卫(已判刑)得知此笔承兑汇票贴现事宜后,安排该公司副总经理胡光明具体办理,胡光明遂联系胡世振以正锐公司的名义共同办理贴现,同时,胡光明联系郑昌波确定北仑普特公司接受贴现款。同年3月4日,重庆兄弟公司在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渝北支行开出4张票面金额共计4000万元、收款人为重庆满堂红农贸超市的银行承兑汇票,重庆龙力公司在兴业银行九龙坡支行开出4张票面金额共计3000万元、收款人为重庆玉屏建筑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李正荣、周亮携带承兑汇票前往宁波贴现。董晓卫、胡世振等人从李正荣、周亮处接收前述8张总金额为7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并由胡光明以江苏创驰公司的名义开具收条。

2013年3月5日,胡光明携带上述8张承兑汇票到中信银行宁波中山路支行办理贴现,承兑汇票的背书人依次为江苏创驰公司、正锐公司,指定北仑普特公司作为定向支付单位收受贴现款。在胡旭光的安排、指挥下,郑昌波、王天华、胡世振等人制作并向银行提供了前述三家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假合同,被告人胡旭霞安排、陪同俞红霞去税务局购买增值税发票等资料用于办理贴现。并多次询问贴票进展。3月6日,银行以4.5‰的月息对7000万元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贴现款6805.75万元通过正锐公司的账户转入北仑普特公司的账户。随即,在胡旭光安排、指使他人采取转账、取现的方式,将贴现款中的2905.75万元从北仑普特公司账户转至其实际控制的振宽公司、内森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和个人账户中进行分解,并用虚构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合同、借条等掩盖贴现款被非法占有的真相;同时,陆续将部分贴现款支付给被害单位重庆**公司、重庆**公司指定的账户中,以拖延被害单位察觉。截止2013年3月13日,重庆**公司收回贴现款2200万元,重庆**公司收回贴现款1700万元,合计3900万元。被非法占有的贴现款2905.75万元,在被告人胡旭霞的安排下,通过朱秀林(胡旭霞母亲)、郑海峰、王红群、胡旭霞等人的账户迅速分解转移,用于支付介绍承兑汇票贴现的中介费用、归还债务、公司开支、购买房产等。被告人胡旭霞实际占有资金701900元。

 2013年3月12日,被害单位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被告人胡旭霞安排俞红霞将公司电脑的相关资料进行删除,后逃匿。2013年5月11,被告人胡旭霞在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皇子理发店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共计746.22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旭霞的户籍材料、捉获经过、《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银行受托支付委托书》、《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取款凭条、占有资金一览表、短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旭霞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旭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共同骗取被害单位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2905.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旭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智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胡旭霞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七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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