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胡明,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马鞍山市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案发时租住地安庆市迎江区吾悦广场B3栋1825室。2014年7月因无证驾驶被安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9月1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7月23日因嫖娼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7年1月4日因赌博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12日因吸食麻烟被宿松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4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斌,男,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铜陵市枞阳县**镇**街**号**室,居住地铜陵市枞阳县**镇**路。2010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5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海峰,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铜陵市枞阳县**镇**街道**号。2010年9月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6月因吸毒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4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莉娜,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铜陵市枞阳县**镇**路**号**室。2019年12月5日因吸毒被宿松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安庆市宜秀区**路**号,居住地安庆市宜秀区**商城**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明、汪斌、钱海峰、王莉娜、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 9月 8日、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钱海峰对被告人王莉娜称其有冰毒,如果身边有人需要,可以找其购买。同年4月底,被告人胡明委托王莉娜帮其介绍上线购买冰毒,王莉娜明知胡明购买冰毒用以贩卖,仍委托钱海峰介绍购买,钱海峰通过汪斌购买冰毒30克,胡明微信转账支付毒资26000元,钱海峰从中赚取2800元,汪斌从中赚取3200元。同年5月初的一天,胡明按照钱海峰转发给王莉娜、王莉娜转发给胡明的视频和定位,驾车来到枞阳县陆琴足疗店附近,从毒品藏匿处取走冰毒30克。同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安庆市迎江区吾悦广场B3栋楼下将被告人胡明抓获,当场在其身上及租住地查获无色颗粒状晶体两包,经称量共计23.55克,后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查获的两包无色颗粒状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1、202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明在安庆市迎江区吾悦广场B3栋楼下, 将0.6克冰毒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斯某某。
2、2020年5月26日晚,被告人胡明在安庆市迎江区吾悦广场B3栋楼下, 将0.6克冰毒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
3、2020年5月30日晚,被告人胡明在安庆市迎江区吾悦广场B3栋楼下,将 0.8克冰毒以2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斯某某和陈某某。
4、被告人胡明委托被告人王某某为其介绍下线购买冰毒。2020年5月22日晚,王某某明知胡明贩卖毒品仍接受其委托,介绍其朋友刘某某等人以4000元的价格从胡明处购买冰毒0.8克。后胡明微信支付给王某某好处费500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5、2020年5月5日晚,吴某某先后两次通过被告人王莉娜从被告人胡明处购买冰毒。在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斗鱼网吧附近,胡明两次均将0.3克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吴某某先后支付毒资2000元、1700元给王莉娜,王莉娜从中赚取700元。
6、2020年5月7日凌晨,程某某通过被告人王莉娜从被告人胡明处购买冰毒。在安庆市大观区华茂1958C区一楼道内,胡明将0.15克冰毒以750元的价格贩卖。程某某支付毒资1000元给王莉娜,王莉娜从中赚取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微信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吴某某、斯某某等证词;
3. 被告人胡明、钱海峰、汪斌、王莉娜、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明以贩卖为目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部分甲基苯丙胺多次卖与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斌、钱海峰贩卖甲基苯丙胺3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莉娜受钱海峰委托为其介绍购毒者,明知胡明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而帮助其购买甲基苯丙胺30克,并为他人多次从胡明处代购甲基苯丙胺赚取差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接受被告人胡明委托,为其介绍下线购买甲基苯丙胺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明、汪斌、钱海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莉娜、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转
检察官助理:章 伟
2020年9月 29日
附:
1.被告人胡明、钱海峰、汪斌、王莉娜、王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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