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2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天;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经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时许,在灌南县**镇**路**商贸城南侧**中心门口,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胡某甲(女,殁年20岁)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胡某某持匕首将被害人胡某甲身体多处刺伤,胡某甲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作用于胸背部致失血性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于某甲、徐某某、张某甲、封某某、孙某甲、周某乙、孙某乙、高某某、张某乙、周某丙、宋某某、胡某乙、曾某某、赵某某、于某乙、刘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4. 灌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灌公物鉴(病理)字[2020]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灌公物鉴(法物)字[2020]240281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 灌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灌公(刑)勘[2020]348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6.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怀伟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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