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胡明金,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社,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明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明金在本市洪山区湖北省**医院家属区**栋**单元门口,利用随身携带的钥匙,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在此处“筑慧”牌轻骑电动车1辆,销赃获人民币300元后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34元。
2019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明金在本市洪山区**公寓,盗走被害人褚某某停放此处“圣宝龙”牌载重王款电动车1辆,并销赃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33元。
2019年12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明金在本市洪山区湖北省**医院家属区**栋楼下,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此处“台铃”牌电动车1辆,销赃获人民币300元后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35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胡明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赃物均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对案笔录、监控视频截图、微信付款截图、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褚某某、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明金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市洪山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明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明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明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明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柳岚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明金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7.《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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