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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春超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胡春超,男, 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88********,汉族,小学肄业,天津市塘沽区**写字楼**,出生地:吉林省农安县,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镇**街**组,住天津市塘沽区**街**小区**号楼**室。被告人胡春超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春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春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胡春超虚构自己有冰毒出售的事实,并在微信群、QQ群发布广告,以收取定金、交付假毒品等方式,骗得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句容市等地的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合计人民币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胡春超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元。

2.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胡春超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4500元。

3.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胡春超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350元。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胡春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胡春超退赔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对该笔退赔款予以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假毒品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春超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6.被告人胡春超、被害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通知书、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8.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春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春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丽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春超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塘沽区**街**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521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4页,补充材料25页。

3.假毒品物证已全部用于检测。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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