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907号
被告人胡晓锋,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磐安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家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磐安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由磐安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磐安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由磐安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晓锋、朱某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胡晓锋、朱某某挪用公款
2011年3月,被告人胡晓锋在担任浙江磐安**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经济发展(招商)局局长期间,**管委会为了筹集资金,由胡晓锋负责联系以磐安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投资防洪堤工程的名义,向中国**银行金华分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因该贷款的使用根据银行的要求必须通过第三方企业转账,**管委会经研究决定借用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账户进行转账。2011年5月26日,**开发公司将1516万元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其中转回**开发公司316万元,另1200万元转给**公司。2011年6月3日、6月8日,**公司转回**管委会800万元,另400万元中的390万元被转入公司负责人贝某某个人账户。
2011年6月,磐安县国土资源局对**旅游度假区**商业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该地块出让招商引资工作具体由胡晓锋负责,根据规定参与竞买各方需要缴纳的保证金为2500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和浙江**宾馆有限公司周某某、杜某某经过商量决定合伙参加竞标,需要缴纳的保证金三人分摊,其中朱某某450万元,周某某1604万元,杜某某446万元。朱某某在筹集保证金过程中,从**公司陈某甲处得知**公司还有**管委会的贷款资金没有转回,遂向胡晓锋提出让其帮忙联系贝某某,胡晓锋经过联系私下决定让贝某某将**管委会的资金转给朱某某使用。2011年6月24日,朱某某找到贝某某后,由贝某某将之前转入个人账户中的250万元转给朱某某,同日该款项被朱某某转入杜某某账户用于保证金缴纳。2011年6月27日,参加土地竞标的另一方东阳横店张某甲等人通过举牌竞价的方式以660元/平方米的价格中标,同日**开发公司将保证金退回给周某某等人。2011年7月4日,朱某某通过陈某甲账户将保证金中的250万元转回给**开发公司。
二、胡晓锋受贿
2011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胡晓锋在担任**管委会经济发展(招商)局局长;磐安**园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管委会成员、管委会副主任;磐安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磐安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以及抽调至磐安县**建设指挥部担任融资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向他人索要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99.38万元,收受的现金及购物卡被其用于日常开支和购买福利彩票。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张某甲为感谢胡晓锋对其土地开发项目在招商引资、土地竞拍、公司经营方面的关照,分3次送给胡晓锋价值5.76万元的红木家俱及价值8000元的烟票,共计6.56万元。
2、2011年6月27日,朱某某为感谢胡晓锋将**管委会的250万资金给其用于缴纳竞拍保证金,以及在其参与项目用地竞拍中的帮忙,在磐安**宾馆2号楼前送给胡晓锋现金7万元。
3、2011年6月27日,周某某、杜某某和朱某某为感谢胡晓锋在土地竞拍对象考察及竞拍过程中的帮忙,三人商量决定由杜某某负责送给胡晓锋现金10万元,之后杜某某以其他需要开支为由将其中的7万元送给胡晓锋。
4、2014年7月,磐安县**塑胶有限公司张某乙的厂房被磐安**园区租用,租期三年。2015年7月至年底,张某乙为了感谢胡晓锋在园区支付租金方面的关照,分2次共送给胡晓锋现金4万元。
5、2014年,磐安县**装潢广告有限公司吴某甲在承揽磐安**园区广告制作业务期间,为了感谢或希望得到胡晓锋的帮忙,分2次送给胡晓锋面值2000元购物卡和现金1万元,共计1.2万元。
6、2015年下半年,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方某某承接磐安**园区劳模申报资料编制业务,方某某为了感谢胡晓锋对其业务的关照,分2次通过银行转账共送给胡晓锋2万元。
7、2016年,磐安县**天然饮用水厂卢某某为了能在磐安**园区开办矿泉水厂,送给胡晓锋现金10万元让其帮忙办理探矿权证和开采证。之后过了一年多时间,卢某某因胡晓锋没有办出许可证让其将钱退回,胡晓锋以帮忙办证需要开支为由答应退还9万元。2018年3月22日,胡晓锋通过曹某某账户退还卢某某9万元,另1万元被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8、2015年2月至2018年7月,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了磐安县**镇二期下山移民小区建设项目、磐安县**景区提升建设项目、磐安县**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区块)、磐安县**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区块)、磐安县**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区块)(拆迁)、磐安县**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区块)(拆迁)、**高铁站场(磐安站场)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9个项目的编制业务,合同金额共计74.9万元。胡晓锋在委托单位磐安县**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磐安县**发展有限公司、磐安**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项目合同以后,以单位有些开支不能报销及需要支付其他人编制费为由先后向该公司吴某乙提出回扣要求,吴某乙为了感谢胡晓锋对其业务的关照,按照与胡晓锋谈好的金额让公司财务分项目共转入胡晓锋提供的曹某某账户35万元。
9、2017年下半年,**公司吴某乙为感谢胡晓锋对其业务的关照,在胡晓锋**指挥部办公室送其2张面值1000元银泰购物卡;2018年7月,吴某乙在**国际交流中心酒店门口送给胡晓锋10张面值1000元的银泰购物卡;2018年12月初,胡晓锋在**公司**磐安项目评审过程中,以需要支付专家评审费为名让吴某乙提供30张面值1000元的银泰购物卡和1.3万元现金,其中3000元用于评审开支外,其余被胡晓锋用于个人日常开支,胡晓锋3次收受吴某乙所送购物卡及现金价值共计5.2万元。
10、2018年7月,**公司通过投标方式以88万元的价格承接**高铁站场(磐安站场)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务,该公司在编制过程中因无法完成设计内容,又委托在杭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的张某丙共同完成。2018年12月20日,磐安**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因编制报告不符合要求按60%比例支付编制费52.8万元。2020年1月22日,**公司通过协商将27.8万元费用支付给张某丙,之后胡晓锋以需要支付费用给其他人为由要求张某丙返还20.52万元,张某丙为了以后的业务将款项转入胡晓锋提供的曹某某账户。
11、2018年6月,金华市**经济建设规划咨询有限公司陈某乙承接了**高铁磐安场站综合开发项目(浙中**小镇)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务,合同价为9.9万元,之后胡晓锋以单位需要其他开支为由向陈某乙提出要其返还3.9万元。2018年6月27日,陈某乙公司收到编制费9.9万元,第二天将其中的3.9万元转入胡晓锋提供的曹某某账户。
12、2019年11月,浙江**工贸有限公司陈某丙向磐安**园区管委会递交申请报告,想让**园区将其公司列入中小企业创业园建设。2020年1月,陈某丙因**园区没有批准申请,送给已不在**园区任职的胡晓锋6万元让其帮忙向园区领导打招呼,之后胡晓锋在园区领导明确告诉该企业不符合条件情况下,仍未将6万元退还给陈某丙。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胡晓锋被监察机关通知到案,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实;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被监察机关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胡晓锋已退清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干部任免文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贝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晓锋、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晓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晓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朱某某共同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晓锋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晓锋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允怡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晓锋、朱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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